石油和天然氣是我國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石,肩負保障能源安全、推動綠色低碳轉型的使命。日前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強調,要提升能源供給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穩定、可靠、有效供給。其中第二十九條明確提出,國家采取多種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增強石油、天然氣國內供應保障能力。石油、天然氣開發堅持陸上與海上并重,鼓勵規模化開發致密油氣、頁巖油、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資源。此外,還對能源市場體系和能源儲備和應急提出要求。
“油氣資源行業產業鏈條長、涉及面廣、產品眾多,上下游關聯緊密。油氣資源既是重要的能源基礎,又是重要的化工原料。未來,油氣行業發展,保障能源安全是前提,綠色低碳發展是底色,融合新型能源和新業態發展是趨勢。《能源法》對推動油氣行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奠定基礎,作出指引。”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能源與綠色低碳發展研究部部長景春梅表示。
筑牢安全保障基礎
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油氣事業部負責人陳新松表示,《能源法》立法關注的核心重點是能源安全,包括能源供給安全、能源市場安全,在油氣行業主要體現在資源開發、高效運輸以及應急供給保障方面。
“近年來,國內大力推進的油氣增儲上產計劃取得積極成效,油氣穩產有利于筑牢國家能源安全,為推動中國經濟持續向好打下基礎,也對緩解油氣供應緊張局面產生積極作用。”景春梅說,豐實油氣“糧倉”,應當常規與非常規油氣資源并舉,深挖資源潛力,保持油氣儲產量穩中有升。
能源安全不僅體現在資源穩定供應,完善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油氣資源配置效率,油氣資源儲備和運輸安全同樣重要。在管道高效運輸層面,《能源法》要求提高天然氣輸送管網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天然氣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要提高能源輸送管網的運行安全水平,保障能源輸送管網系統運行安全。在天然氣應急供給安全層面,《能源法》鼓勵各方參與天然氣儲氣設施的投資和運營,以應對季節性需求波動。“完善健全的儲備機制和運輸能力為保障能源安全兜底,保障終端供應和民生安全。”景春梅表示。
陳新松認為,《能源法》提出加強多元能源供應、建立穩定的能源儲備等政策,意味著天然氣作為清潔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在能源安全戰略中獲得更多政策支持。
用能綠色轉型是“底色”
未來,化石能源將從主體能源走向保障性能源。《能源法》提出,要保障能源安全和綠色低碳轉型,促進能源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第二十二條明確,國家支持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進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同時,針對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明確優化石油加工轉換產業布局和結構,鼓勵采用先進、集約的加工轉換方式。
“'雙碳'目標下,我國化石能源行業面臨巨大挑戰,也迎來歷史性機遇。傳統能源利用替代必須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礎上,要穩扎穩打,有序推進。”景春梅表示,實現“雙碳”目標并非一蹴而就,未來化石能源仍將是不可或缺的保障性資源,綠色低碳轉型需要循序漸進,先立后破。“另外,能源變革和能源轉型一定要基于技術、管理、政策法規和市場機制進行多個層面、頂層的科學設計。”
對新業態的關注,也是《能源法》的亮點,并且與油氣資源綠色轉型發展聯系密切。《能源法》要求,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標準體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綠色低碳轉型,促進能源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發展。
“傳統油氣領域與多能互補和綠色低碳有效銜接,新能源技術創新和傳統能源的轉型升級仍然是世界新一輪科技創新關注的一個焦點和熱點。比如,合理開發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氣的新型燃料和工業原料,就包含化學工業制氫的系統技術,煉化中原油直接裂解生產化學品技術等。不論從煉化行業低碳綠色發展,還是與風光等可再生能源耦合發展,要抓緊布局、研發新能源技術走出有序接替、穩妥推進的新路子。”景春梅說。
“權責利”清晰明確
《能源法》清晰明確了行業各方的“權責利”。例如,進一步從法律上明確“國家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環節獨立運營和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支持各類經營主體依法按照市場規則公平參與能源領域競爭性業務”“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機制”“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機制,按照規定公開能源輸送管網設施接入和輸送能力以及運行情況的信息,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等經營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并提供能源輸送服務”,這些法律法規為推進體制改革、更廣泛引入競爭機制提供了高效力法律支持。
此外,《能源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承擔電力、燃氣、熱力等能源供應的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營業區域內的能源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可靠的能源供應服務,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不得拒絕或者中斷能源供應服務,不得擅自提高價格、違法收取費用、減少供應數量或者限制購買數量。
燃氣企業除承擔一定的社會儲備責任外,《能源法》還要求企業在出現天然氣應急狀態時積極配合響應政府部門的應急措施,不服從政府部門的指揮和安排、不承擔應急義務或者不配合應急處置措施的,除罰款外,最嚴重的可被依法吊銷燃氣經營許可。
陳新松表示,整體看,《能源法》對企業、個人的權利義務規定較之前的立法草案大幅減少,主要集中在對能源供應企業的服務要求和管網運營企業的公平、無歧視開放要求上。“天然氣行業則集中體現在燃氣公司對運營區域內的燃氣用戶的普遍服務義務以及燃氣管網運營企業的公平開放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能源法》大大拔高了對能源企業的處罰穿透力度,在法律責任中均增添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規定。目前,燃氣公司仍應嚴格遵照現有法規政策來運營企業,做好燃氣經營合規和應急儲備工作。”陳新松指出。(記者 渠沛然)
轉自: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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