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交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辦法》,并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和5月13日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基本沒有變動。
上交所表示,為貫徹落實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推進“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的要求,不斷完善自律管理,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交所制定、發布了此《辦法》。
《辦法》從上交所的監管實際出發,共規定了9種紀律處分和19種監管措施。其中,紀律處分的實施適用“查審分離”程序,違規調查和審核分別由監管業務部門和紀律處分委員會作出,上交所根據紀律處分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決定并實施。而監管措施由輕到重分別適用三種不同程序。一是口頭警示由監管工作人員直接作出。二是書面警示等12種監管措施,由監管業務部門決定并實施。三是對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暫停適用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等6種監管措施,由監管業務部門先向監管對象發送意向書,并經法律部會簽、總經理或其授權的副總經理同意后實施。
為了保護監管對象的合法權益、提高監管的公正性,《辦法》通過多種程序設計,為監管對象提供了充分表達意見、進行辯解的渠道。
一是要求事先發送意向書。除個別監管措施或特殊情形外,上交所或相關監管業務部門在啟動相關紀律處分或監管措施程序前,需要提前向監管對象發送意向書,向其說明違規行為及擬作出的懲處等,監管對象可以在5個交易日內就是否接受懲處回復意見。
二是增設了紀律處分聽證程序。針對公開譴責、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等較為嚴厲的紀律處分,相關監管對象可以要求召開紀律處分聽證會,當場向紀律處分委員會說明情況,進行辯解、舉證和質證。
三是設置復核程序。對于上交所業務規則中規定可以復核的紀律處分事項,相關監管對象對于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上交所《復核制度暫行規定》等業務規則的規定,向復核委員會申請復核。
《辦法》覆蓋、吸收了上交所2008年7月1日發布的《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的內容,并對其中的部分規定作了完善。《辦法》發布實施的同時,《紀律處分實施細則》予以廢止。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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