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高出臺司法解釋 環境污染致一人以上重傷即定罪


    作者:王新友    時間:2013-06-19





      針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辦理中的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問題,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司法解釋《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以從嚴懲治和防范環境污染。根據《解釋》,致使一人以上重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即構成“嚴重污染環境”,將被以環境污染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今天上午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兩高”《解釋》和四起環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四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出席新聞發布會并回答了記者提問。

      《刑法修正案八》將污染環境罪入罪要件調整為“嚴重污染環境”,《解釋》首先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包括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等。

      實踐中,不少環境污染犯罪是由單位實施的,此類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大。《解釋》規定,對于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認定、損失評估等專門性問題,但目前具有環境污染鑒定資質的機構較少、費用昂貴,難以滿足辦案實踐需求。為此,《解釋》規定,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解釋》還規定,對于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閑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四種環境污染犯罪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該《解釋》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記者王新友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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