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7日對外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具體規范保險合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加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投保容易理賠難”是保險業面臨的老問題,不少消費者對此多有抱怨,認為保險公司推銷保單時很熱情,但理賠時卻非常挑剔苛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該司法解釋旨在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加強保護保險消費者。
數字顯示,中國近年來保險糾紛案件呈連續增長態勢,僅2012年一年,各級法院就新收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764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數量的2.7倍。
就不同投保人是否能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的問題,解釋規定,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針對保險實務中保險業務員代投保人簽名而引發的合同效力問題,解釋明確,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張蔚然)
來源:中國新聞網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