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大核心理念破解個體工商戶發展瓶頸--《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解讀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5-06-24





      新出臺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在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領域的具體細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多項創新突破。


      核心價值:聚焦痛點,制度創新


      《規定》精準解決個體工商戶的痛點,確立了"無損升級、一照通行、遷移自由、代際傳承"四大核心理念。


      1.核心理念一:無損升級。


      《規定》破解了"個轉企"的歷史障礙,允許個體工商戶直接轉型為企業,無需"清零"。


      突破性體現。一是直接變更,拒絕"清零"。無需注銷個體工商戶再新設企業,可直接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公司、合伙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第十七條)。二是身份延續,價值保留。成立日期不變,企業"生日"與原個體工商戶一致(第十七條)。信用代碼不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終身延續,歷史信譽、經營數據無縫繼承(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金字招牌保留,可依法繼續使用原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和行業名稱(第二十三條)。三是許可平穩過渡。符合條件的原行政許可可直接變更或延續至新企業,無需重辦(第二十四條)。


      《規定》徹底消除了"個轉企"需注銷重辦、字號作廢、許可重審、歷史斷檔的沉沒成本,讓個體工商戶輕裝上陣升級為企業,有效保護其多年積累的商譽價值。


      2.核心理念二:一照通行。


      《規定》打破了經營場所壁壘,實現"一照"覆蓋線上線下經營。


      突破性體現。一是實體店"一照多址"。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允許一個執照登記多個實體經營場所(如開分店),并全部印在營業執照上(第十二條)。二是網店"名正言順"入執照。純線上經營的,可將電商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執照經營范圍標注"(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第十三條)。線上線下融合經營的,必須登記實體經營場所(如倉庫、門店),并可同時登記多個網絡經營場所(如在淘寶、抖音開店)(第十三條)。三是場所驗證更智能,登記機關通過政務共享數據核驗場所真實性,簡化證明材料(第六條、第十一條)。


      《規定》徹底解決了個體工商戶線上線下登記不互通的困境,實現"一個執照、全域經營"(實體+網絡),適應新零售時代需求,降低合規成本。


      3.核心理念三:遷移自由。


      《規定》簡化了跨區域遷移流程,告別"搬家就要注銷重來"的煩瑣。


      突破性體現。一是同城自由遷,一紙變更就行。經營場所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遷移,只需辦理變更登記,無需注銷重辦(隱含于第十二條)。二是跨區遷移"一次辦"。遷出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遷出機關自動對接檔案信息(第十五條)。三是住所登記更人性化。以經營者實際常住地為住所(第十條),避免因戶籍地與經營地分離帶來的麻煩。注意:若跨市/省設立新經營點(非遷移),仍需按第十二條"在轄區外從事經營活動需新設個體工商戶"執行,但省級政府可優化(如"一照多址"跨區試點)。


      《規定》告別個體工商戶"搬家就要注銷重來"的煩瑣,實現"變更登記、無縫遷移",保障個體工商戶經營連續性,支持個體工商戶靈活布局。


      4.核心理念四:代際傳承。《規定》明確了經營權可依法繼承,解決了個體工商戶的傳承難題。


      突破性體現。一是經營權可繼承變更。經營者死亡后,繼承人可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經營者(自己成為新店主),或者辦理注銷手續(第二十七條)。二是多繼承人協商一致。多個繼承人需達成一致(由誰繼承經營或選擇注銷),憑公證書、法院判決裁定等辦理(第二十七條)。三是延續老店招牌。變更后經營者可保留原字號、信用代碼、成立日期(結合第十七條精神)。


      《規定》解決了"老字號""夫妻店""家庭作坊"的代際傳承難題,確保個體工商戶作為重要家庭資產的延續性,保護家族生計與品牌價值。


      全方位優化:便利升級,監管精準


      《規定》除四大核心理念外,在登記便利化、監管與服務方式、權益保障與規范約束等方面亦有重大創新。


      1.登記便利化水平顯著提升


      信息共享免重復(第六條)。明確登記機關能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簡易注銷優化(第三十一條)。申請簡易注銷無需提交清稅證明,由登記機關推送信息,有關部門10日內無異議即可注銷,大大簡化退出程序。


      繼承變更明確化(第二十七條)。清晰規定了經營者死亡后,繼承人申請變更經營者或注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如公證書、判決書等),解決了繼承環節的登記難題。


      合并辦理(第十九條)。經營者變更可與其他登記事項變更合并辦理,家庭經營內部變更材料更簡化。


      2.監管與服務方式精細化


      分型分類精準幫扶(第四條、第二十六條)。要求根據發展特點、階段、行業類型對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并會同相關部門采取幫扶措施,支持轉型。


      活躍度監測分析(第三條)。市場監管總局建立健全活躍度測算機制,指導地方定期分析,為政策制定和精準服務提供數據支撐。


      發展工作聯系點(第三條)。建立聯系點制度,開展跟蹤監測、發展分析、常態化溝通,直接傾聽訴求優化政策。


      數據監測與風險防控(第二十八條)。要求登記機關監測分析登記數據,對異常增長、同一自然人/住所大量集中登記等研判風險,必要時不予登記或撤銷,防范虛假登記和風險。


      3.權益保障與規范約束并重


      嚴禁強制登記與轉型(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政府機關及工作人員不得違背意愿強制登記個體工商戶或強制其轉型為企業,保護經營主體自主權。


      統一代碼唯一性與追溯(第三十五條)。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具有唯一性,即使被另冊管理、撤銷或注銷,代碼永久留存并健全共享機制,確保可追溯可查詢。


      明確監管底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八條)。對異常登記、立案處罰期間禁止注銷、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另冊管理、撤銷登記、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強化信用約束和事中事后監管。


      意義深遠:激活市場"毛細血管"


      落實上位法要求,完善制度體系。《規定》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具體舉措,填補了專門針對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的規章空白,使經營主體登記管理的制度體系更加完備、更具操作性。


      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規定》通過簡化登記材料(如政務共享信息免重復提供)、優化登記流程(如一網通辦、一體化辦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如簡易注銷、住所登記便利化),為個體工商戶準入和退出提供更大便利,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聚焦精準服務,促進高質量發展。《規定》明確要求建立發展工作聯系點、開展活躍度測算分析、實施分型分類精準幫扶(第二、三、四、二十六條),推動服務從"大水漫灌"向"精準滴灌"轉變,為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的個體工商戶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支持,助力其轉型升級、健康發展。


      規范登記管理,保障合法權益。《規定》明確了登記事項(第七條)、備案事項(第八條)、登記原則(第六條)、登記機關職責(第二條、第五條)等,規范了登記行為,保護了個體工商戶的名稱權、經營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也為市場監管提供了清晰依據。


      暢通轉化通道,助力轉型升級。《規定》最核心的意義之一在于系統解決了"個轉企"的制度障礙(第十七-二十六條)。允許直接變更經營者、通過變更登記直接轉型為企業并保留字號、成立日期和信用代碼,打通了個體工商戶成長壯大的關鍵路徑,極大地降低了制度成本,鼓勵其向更高形態發展。


      適應新業態發展,回應現實需求。《規定》針對數字經濟特點,專門規范了僅通過網絡經營的平臺內經營者的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規則(第九條、第十八條),解決了"線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難題,為新業態發展提供了明確的制度保障。


      強化信用監管,提升治理效能。《規定》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唯一性和永久留存(第三十五條)、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另冊管理(第三十二、三十三條)、撤銷登記(第三十四條)等措施,強化了事中事后監管和信用約束,提升了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總之,《規定》的頒布實施,是我國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重要舉措。《規定》系統性破除個體工商戶發展障礙,特別是打通了"個轉企"的制度瓶頸,并有力回應了數字經濟新業態的登記需求。《規定》革命性地實現了個體工商戶向企業的直接轉型升級,并確保其核心身份標識(成立日期、信用代碼、字號)的延續性。同時,在經營場所登記(尤其是網絡場所)、登記便利化(信息共享、簡易注銷)、精準服務(分型分類、活躍度分析)以及規范監管(風險防控、信用約束)等方面均有顯著進步。這部規章的實施,必將為個體工商戶的持續健康發展和轉型升級注入強大制度動力,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記者 王國明)


      轉自:中國市場監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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