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于內資、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或將適用統一的監管辦法。日前,商務部對外發布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透露出如此信息。
內資外資企業擬統一監管
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稱,“本辦法所稱的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確立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業內人士沙泉據此認為,這意味著長期以來內資與外資融資租賃企業兩種類型的融資租賃公司將會得到統一的監管。
去年8月,商務部對外發布《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不過,知情人士稱,該辦法最終沒有獲得商務部通過,原因在于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商務部沒有得到授權,商務部只有“租賃業”的管理職能。
不過,在此之前,商務部已就外資融資租賃企業的審批與管理出臺了《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據悉,商務部出臺外資租賃管理辦法之前,已獲得金融監管部門首肯。
業界資深人士認為,該征求意見稿并未提及審批事宜,“未設置前置審批的行業,是否可以認定投資者進入是自由的,如果是這樣,進行監管的依據和意義何在?”
目前,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試點工作由商務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開展實施。截至目前,兩部委已經開展11批內資融資租賃試點工作,并已審批99家內資融資租賃企業。
由于試點審批程序較為嚴格,當前市場上許多融資租賃公司在注冊之時紛紛披上外資的外衣。為解決許多外資租賃公司實為假外資股東的市場現狀,此次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須為在境外已合法注冊并已開展實質性經營活動的企業和經濟組織。”
征求意見稿被業界關注的還有就是對于租賃標的物的界定。金茂凱德律師事務所融資租賃業務律師秦國勇對記者表示,此次公開的征求意見稿對于租賃標的物的界定與此前的草案有了很大的進步。
他透露,此前的草案對于標的物除了規定各類設備等動產之外,還規定了這些動產所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以及適用于融資租賃的不動產等。
此次征求意見稿對租賃物的界定為:“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能產生收益權的真實租賃物為載體。”秦國勇認為,“融資租賃的本質是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所產生的現金流支付租金,因而租賃物的范圍不是固定不變的,通過交易結構的設計可以改變的。”
沙泉對此也表示贊同。他表示,這實際上有助于杜絕那些假租賃、變相貸款的行為發生。“有些地方融資平臺利用一些橋梁、街道等不能產生收益的標的來作為租賃物,并從而達到融資的目的。”
部分條款存爭議
征求意見稿的頒布,引起了融資租賃業界的極大反響。外資租賃委員會會長李思明對記者表示:“頒布規范性文件確實有利于行業的自律發展。”
在總體上對該征求意見稿予以肯定之時,業界也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見。上述業界資深人士認為,該管理辦法制訂的法律依據并不明確。該辦法第一條中闡述該辦法制訂依據是“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務部有關規定”。
該人士認為,該辦法絕大多數內容都與行業自律、企業自律有關,由行業協會頒布行業自律規則或由股東自主監管企業行為更為妥當。
該人士稱:“特別是有關金融、財稅的要求,其實金融監管和財稅管理部門已經有完善的審批、監管和懲罰制度,現在單獨出一個監管辦法重申這些制度要求,必要性值得商榷。”
該人士表示,該征求意見稿并未明確融資租賃到底是金融業務還是一般性商業活動。 “如果是政府主管部門需要不時了解行業情況,完全可以通過頒發部門通知的方式,授權行業協會開展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他表示。
來源:上海證券報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