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五章四十九條,對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進行規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金融機構應當了解產品,了解客戶,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給適合的客戶。二是對于投資型產品,要求金融機構劃分風險等級并動態管理;將投資型產品的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特別保護,包括強化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開展風險提示等。三是對于保險產品,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分類分級管理,與保險銷售資質分級管理相銜接,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及財務支付水平評估。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等產品,還需開展產品風險評級和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四是強化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措施、進行行政處罰。
印發《辦法》是金融監管總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決策部署,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關口前移的重要舉措。《辦法》的出臺,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全面加強適當性管理,有效規范經營行為,進一步營造公平誠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費環境。
轉自:金融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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