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范》修訂的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經國家藥監局批準,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簡稱中檢院)于2020年7月1日發布實施了《藥品注冊檢驗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規范(試行)2020年版》(以下簡稱《規范》試行版),為進一步規范全國藥品注冊檢驗工作,有效支撐藥品審評審批,服務醫藥產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為培育和發展醫藥產業新質生產力,推動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國家出臺了鼓勵醫藥創新發展的改革舉措,特別是2024年12月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藥品醫療器械監管改革促進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為了落實這些新政策新要求,集中體現藥品監管改革成效,更好銜接《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相關配套文件,積極回應申請人對《規范》試行版的意見和建議,促進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中檢院組織對《規范》試行版進行了全面細致的修訂,形成了《藥品注冊檢驗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規范》(202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規范》修訂版)。
二、《規范》修訂的思路是什么?
藥品注冊檢驗,是評估申報藥品質量標準成熟度,支撐藥品審評審批工作的重要技術手段。為進一步提升藥品注冊檢驗的質量與效率,在規范修訂過程中,秉持以下工作思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先后兩輪面向監管部門、審評機構、檢驗機構、生產企業、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對收到的近七百條反饋意見,會同相關部門逐條認真研究,能采納的盡量采納,將合理化建議轉化為具體條款。二是堅持統籌兼顧。對《規范》試行版中行之有效、促進注冊檢驗提質增效的內容予以保留,對不適應實際要求的內容,做到能改盡改。同時兼顧醫藥產業和藥品監管的實際情況,統籌考慮中檢院與地方藥檢機構的實際情況。三是堅持深化改革。按照持續深化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服務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要求,《規范》修訂版提出允許補充申請開展前置注冊檢驗、壓縮檢驗時限、調減樣品用量等舉措。四是堅持協作機制。落實全國藥品監管“一盤棋”工作理念,中檢院牽頭統籌地方藥檢機構,進一步完善工作程序,細化技術要求,提升全國藥檢機構藥品注冊檢驗的規范性、協同性和一致性,更好發揮藥品審評審批的技術支撐作用。
三、《規范》修訂版提出了哪些便利企業的舉措?
一是擴大藥品前置注冊檢驗的適用范圍。允許對補充申請提出前置檢驗,提高藥品上市后變更的審評審批效率。二是調減注冊檢驗用樣品量。對于注冊檢驗用樣品,每批次樣品由3倍檢驗用量減少為2倍;對于罕見病藥注冊檢驗用樣品,由3批9倍量,減少為1批2倍量。三是壓縮檢驗時限。對于優先審評審批品種,檢驗時限縮短10個工作日,樣品檢驗為50個工作日,樣品檢驗合并標準復核為80個工作日。對于臨床急需境外已上市罕見病藥品,檢驗時限縮短20個工作日,樣品檢驗為40個工作日,樣品檢驗合并標準復核為70個工作日。對于審評中啟動的注冊檢驗,優先調配檢驗資源,優先開展并加快完成。四是允許使用留樣進行檢驗。對于首次檢驗留樣的數量和剩余有效期滿足要求的,允許申請調取首次檢驗留樣用于審評中注冊檢驗。五是加強溝通交流。加強檢驗機構與申請人溝通交流,允許申請人在注冊檢驗過程中對質量標準進行勘誤或提供解釋說明性補充資料,減少審評中再次啟動檢驗頻次。六是明確關聯審評審批化學原料藥注冊檢驗機構。對于關聯審評審批的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化學原料藥,明確原料藥及其制劑的注冊檢驗由同一家藥品檢驗機構承擔,解決申請人分別向中檢院和地方藥品檢驗機構送檢的不便。
七是優化樣品包裝規格和多規格制劑的樣品要求。對于境外已上市的中成藥和化學藥品制劑,送檢樣品的包裝規格由之前要求的完整市售包裝調整為境外市售包裝或境內擬上市包裝,增加境內擬上市包裝,方便申請人準備樣品。對于處方相同劑型符合要求的多規格化學藥品和多規格生物制品,明確可送檢代表性規格的三批樣品和其他規格至少一批樣品。代表性規格是指最大和最小規格。八是適當放寬對樣品剩余有效期的要求。對于送檢時剩余有效期不滿足2個藥品注冊檢驗周期的樣品,申請人可與藥品檢驗機構協商,在滿足檢驗需要的前提下,允許用于注冊檢驗。九是優化標準物質原料備案程序和要求。申請人線上提交備案信息和技術資料,備案證明開具時限明確為5個工作日,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少備案數量,減輕申請人負擔。
四、如何更好使用前置注冊檢驗政策?
前置注冊檢驗是《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一項改革舉措,其目的是讓申請人在做好準備后提前申請注冊檢驗,從而實現檢驗與審評同步。《規范》修訂版將前置注冊檢驗適用范圍拓展至上市后補充申請。為更好落實這項改革舉措,讓申請人切實享受到改革紅利,一是明確補充申請前置注冊檢驗的要求。對于在提出補充申請之前申請前置注冊檢驗的,申請人應當對照藥品上市后變更技術指導原則等進行評估,必要時與藥品審評中心或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充分溝通。對于屬于藥品補充申請審評審批程序改革試點的品種及試點省份轄區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提出的補充申請,按照試點工作相關規定執行。二是鼓勵申請人提出前置注冊檢驗。對于納入優先審評審批的品種,臨床急需境外已上市的罕見病藥品,審評時限相較于普通品種有較大程度的縮短,前置檢驗對于滿足審評時限要求具有明顯優勢,因此鼓勵申請人開展前置檢驗,保證檢驗機構能夠在審評規定時限屆滿前完成注冊檢驗報告。
五、注冊檢驗工作時限有哪些變化?
藥品注冊檢驗時限,是藥品檢驗機構基于人力、物力資源,以及檢驗任務量的實際情況,結合檢驗項目的實際耗時,通過對大樣本統計計算得來。《規范》試行版規定了單獨樣品檢驗的時限為60日,樣品檢驗合并標準復核的時限為90日。
在人力、物力資源不變,檢驗任務不減的情況下,為加速新藥好藥快速上市,檢驗機構自我加壓,根據品種類型和檢驗項目縮短檢驗時限。對于納入優先審評審批品種,減少10個工作日;對于臨床急需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罕見病藥品,減少20個工作日。對于審評中啟動的注冊檢驗,因檢驗項目各異,難以統一規定檢驗時限,但考慮到檢驗報告的送達關系審評重啟,要求檢驗機構優先調配檢驗資源,優先開展并加快完成檢驗。
六、注冊檢驗用樣品量有哪些變化?
《規范》試行版規定注冊檢驗用樣品量為質量標準全項檢驗所需量的3倍,是依據《WHO良好藥品質量控制實驗室規范》以及藥品檢驗機構質量體系對檢驗用樣品的要求,抽取的3倍量樣品分別用于首次檢驗、復測和爭議時的復驗。從審評角度出發,藥品上市申請需要對3批樣品開展注冊檢驗,目的是評估生產工藝的穩定性,確保能夠連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質量標準的藥品。
經研究近年來樣品使用情況,復測和復驗通常不會針對全部檢驗項目,因此3倍全項檢驗所需量尚有壓縮的空間。借鑒國家藥品抽檢調整抽樣量的做法,《規范》修訂版將注冊檢驗的抽樣量由質量標準全項檢驗所需量的3倍減為2倍,其中1倍量用于首次檢驗,0.5倍量用于復測,0.5倍量用于爭議時復驗。
罕見病用藥品價值高,市場需求少,排產量小,注冊檢驗用樣品成本更高。《規范》試行版允許罕見病治療藥品的注冊檢驗用樣品批數可少于3批。為減輕企業負擔,鼓勵研發積極性,綜合考慮滿足上市審評需要和風險獲益比,《規范》修訂版將可少于3批樣品明確減少為1批,罕見病用藥品的注冊檢驗由3批9倍量減少為1批2倍量。
七、允許注冊檢驗使用首次檢驗留樣的考慮是什么?
對于審評中啟動的注冊檢驗,境內生產藥品,需要由相關省級藥監局再次組織抽樣;境外生產藥品,需要申請人再次辦理進口通關手續。審評中補充資料時限為80個工作日,申請人普遍反饋準備樣品、抽樣、送樣的時間緊張,特別是對于境外生產藥品。
為給申請人減輕再次準備樣品負擔,加快藥品注冊檢驗啟動,《規范》修訂版提出,如果首次送檢樣品的數量和剩余有效期等可以滿足檢驗要求,申請人可以向相應藥品檢驗機構提出申請,經藥品檢驗機構審核通過后使用。
八、注冊檢驗的送樣時限要求有哪些變化?
《規范》試行版規定,申請人需要在收到審評部門出具的藥品注冊檢驗通知后的30個工作日內提交藥品注冊檢驗申請。試行過程中,申請人,特別是境外生產藥品的申請人,普遍反饋30個工作日無法完成抽樣、送樣工作。
因注冊檢驗是以樣品完成受理,藥品檢驗機構向申請人出具藥品注冊檢驗接收通知書作為計時起點,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規范》修訂版不再要求送樣時限。但從整體審評時效角度考慮,《規范》修訂版一方面要求申請人在提交藥品注冊申請時提前做好注冊檢驗準備,收到藥品注冊檢驗通知后及時送樣,配合藥品檢驗機構盡快開展注冊檢驗工作;另一方面要求藥品檢驗機構及時將樣品受理情況反饋藥品審評中心,便于審評部門掌握注冊申請受理后注冊檢驗啟動的情況。
轉自:國家藥監局網站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