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由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辦的“《企業破產法》實施六周年研討會”在京召開。記者獲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司法解釋二,主要是解決債務人財產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企業破產法》本身還需要不斷修改和完善,比如個人破產法和金融機構破產還需要進一步的推進。他還建議應成立獨立的破產法院并設立破產管理局。
李曙光表示,近幾年在結構調整、產業轉型的大背景下,整個經濟運行不是很好,產能過剩的狀況非常突出。目前的27個產業中有21個出現了產能過剩,最突出的就是鋼鐵行情 專區、水泥、風電、太陽能等行業。很多行業出現了企業破產的現象,如無錫尚德等企業。《企業破產法》的實施推動了國企改革也為解決產能過剩帶來了積極效應,但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
據該研究中心提供的數據顯示,2006年全國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是4253件,2007年受理3817件,2008年受理3139件,2009年受理3128件,2010年受理3567件,2011年受理2531件,2012年受理2100件,呈現持續下降的趨勢。
而另一組數據顯示,2006年全國退出市場的企業數是679000戶,2007年是814000千戶,2008年是871000戶,2009年是774000戶,2011年是835000戶,2012年是780000戶。
“每年這么多企業退出市場,但真正申請破產的企業數量卻逐年減少,可見,《企業破產法》六年來,實施的并不是很好。”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表示。
李曙光認為,在轉型背景下,制約我國破產法律制度良性發展的基本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行政力量的干預,二是破產成本的問題,三是高素質的破產執業共同體的缺乏,四是社會上對當代破產法的功能和認識不到位。
李曙光建議,應成立獨立的破產法院,通過提高法官職業素質和破產法審判的獨立性平衡行政力量的介入。此外,應盡快設立破產管理局,作為國務院直屬的一個政府部門來負責推動破產法的實施,管理破產方面的行政事務。(劉麗靚)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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