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基金法》四方面促進行業發展


    時間:2013-05-16





      新《基金法》將于6月1日正式施行,這意味著基金行業或泛財富管理行業將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展開更廣泛的競爭。

      自2003年國家頒布《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來,我國基金行業經歷了整整十個年頭。在這十年間,基金行業獲得了快速發展:截至2013年3月底,我國境內共有基金管理公司80家,其中合資公司43家,內資公司34家,基金行業公司規模及對外開放水平不斷提升;管理資產達36,227.48億元,其中管理的公募基金規模27,953.76億元,非公開募集資產規模8,273.72億元,基金行業資產規模迅速壯大;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總數超過2.2億,約40%的城鎮居民家庭參與基金投資,基金行業服務于我國居民的廣泛度不斷擴大。

      然而,在經歷了行業快速發展之后,特別是在經歷了2007年的市場大繁榮和2008年的金融危機之后,我國基金行業已明顯不能滿足居民龐大的財富管理需求。具體表現在:一、基金產品投資受限。我國基金的投資范圍局限于上市的證券品種,實際上是過于集中在上市股票上,基金產品不能更廣泛地投資于其他未上市證券或其他收益權品種;二、基金產品高度雷同。由于原有法律法規的限制和投資對象的局限,導致基金產品的創新難度極大,基金產品雷同,受基礎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影響較大;三、基金產品收益率普遍不如意。由于基金產品的投資限制和產品設計的缺陷,導致基金持有人在2008年以來財富損失較大;四、基金行業的激勵機制不到位。基金行業是典型的“人合”而不是“資合”公司,基金公司最重要的資源應該是具有核心人才,因此,如果不從股權激勵上采取措施,很難吸引和留住人才。

      基于此,立法機關啟動了對《基金法》的修訂工作。對比新舊法規,主要有以下變化:

      放寬對基金投資的限制

      一方面,取消公募基金必須采用資產組合方式的規定。為行業基金、鏈接基金如房地產基金、ETF基金和FOF基金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拓寬了基金投資范圍。新法規定基金可以投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由于“證券”的概念較大,新法為基金投資其他證券及衍生品種打開了空間。

      同時,放開了對關聯交易的限制。新法允許公募基金投資管理人發行的基金,這為基金公司的上市預留了空間;新法允許基金投資托管人發行的基金,解決了指數基金在指數權重股中必須刪除托管行股票而增加跟蹤誤差的現實問題;新法允許基金買賣控股股東承銷的證券,這在法律的層面肯定了基金買賣非控股股東承銷證券的現實做法,并進一步拓寬至控股股東。當然,放松對關聯交易限制的同時,新法明確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好利益沖突防范,并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

      此外,允許基金放貸和擔保。結合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新法放行基金放貸,為基金參與融資融券提供法律上的保護,也為金融產品的創新預留空間。同時,法律承認基金的擔保效力。

      放松對基金公司的管制

      一是取消主要股東從事證券行業經驗并要求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的規定。放松主要股東的限制條件,有利于吸引更多資本進入公募基金行業,有利于市場充分競爭。

      二是取消對基金公司變更5%以下股權股東的審批。基金公司股權的小部分變更不需要中國證監會的批準,將為基金公司員工持股打開了法律空間,有利于改變基金行業長期激勵不到位的問題。

      三是允許基金從業人員進行證券投資。雖然2003版的《基金法》并沒有明確禁止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但實際操作中基金從業人員并不允許進行股票買賣。參照國際成熟市場經驗,嚴格禁止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并不有利于解決“老鼠倉”等問題,反而通過采取申報、登記等疏通的措施,可以更好地解決該問題。

      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

      在法律層面明確股東應確保基金管理人的獨立運作。新法將原來在部門規章中的一些規定升格為法律規定,明確股東不能繞過股東會或董事會干預基金經營活動,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并規定了處罰措施。

      在法律層面明確了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新基金法以法律的形式賦予了中國證監會有對違規基金公司采取限制業務活動、限制分配紅利、限制轉讓財產等措施的權力。

      在法律層面明確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相關人員采取措施的權力。新法明確在基金管理公司出現被責令停業整頓或其他重大風險時,中國證監會有權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相關人員出境,有權申請司法機關禁止有關人員轉移、轉讓財產。

      在法律層面明確了中國證監會調查取證的權利。新法明確規定,中國證監會有權要求相關機構報送業務資料,有權查閱、復制有關財產權登記和通訊行情 專區記錄等資料,有權對可能被轉移或損毀的文件進行查封,甚至在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的前提下直接凍結相關證據。

      進一步加強投資者保護

      首先,完善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難度大、發揮作用難的問題,引入了二次召集大會制度。新法規定,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只需要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即可召開。

      其次,建立公募基金風險準備金保護制度。新法明確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準備金,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準備金予以賠償。

      此外,采取“稅收穿透”原則避免投資者重復繳稅。現行的法律并未對基金稅收政策作明確規定,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出臺若干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差價收入試行暫免征收基金層面的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等一系列稅收優惠,但“暫免征”仍暗示基金是納稅主體。新法則新增一款,明確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因此,我們認為該條款明確了基金并不是納稅主體,從而在法律上為基金稅收政策設定了依據。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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