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部就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時間:2013-05-09





      經營性公路收費不得超過25年

      交通運輸部組織起草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于8日開始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首次明確經營性公路投資的合理回報率在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基礎上適當上浮確定。同時明確,經營性收費公路不得超過25年。這意味著收費公路的“暴利時代”將終結,收費公路中存在的收費期限過長、收費不合理等問題或被杜絕。

      設定合理投資回報率

      《意見》明確,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

      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和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收費時間已超過批準收費期限2/3的收費公路以及經批準已經收費的二級公路不得轉讓收費權。

      同時,《意見》規定,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權益以外,收費公路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及養護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

      為了減少高速公路堵塞情況,此次《意見》對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的收費站設置也進行規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但是,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確需設置主線收費站的應當聯合設置。

      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推行聯網收費和電子不停車收費,并逐步實現全國聯網,減少收費站點,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聯網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創新投融資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見》對收費公路新的投融資模式進行探索。《意見》指出,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其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選定的投資者應當與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特許經營的標的;對收費公路的養護管理、服務質量、信息公開等主要責任內容;批準的收費期限和收費標準以及調整的具體方式;確定的合理回報率;收費權益轉讓的有關要求;收費期滿后的公路移交手續等內容。

      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在今年3月份召開的交通運輸部新聞發布會上,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何建中曾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特許經營制度是指政府把公益性項目一些管理的事項通過合同管理的方式委托到愿意管理的企業,通過合同規定雙方的義務和責任的融資方式。”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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