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種設備制售使用擬設準入門檻


    時間:2013-04-27





      4月23日,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被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這部法律草案在2012年8月曾被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

      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擬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強制性監督檢驗

      草案規定: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生產者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的許可后方可進行生產。銷售者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其相關技術資料、質量證明文件、檢驗證明文件應當齊全。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使用取得許可證,經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并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實行強制性監督檢驗,對使用中的特種設備實行強制性定期檢驗。

      草案還規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使用中的特種設備的監督管理。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使用者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建議增加罰款的震懾力度

      23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許多委員提出了很有價值的修改意見。

      陳斯喜委員建議,有些能夠在這部法律中明確的,盡量減少授權,直接在法律中作出明確或者采用附件的方式列明有關要求。

      車光鐵委員提建議能否借鑒機動車責任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的做法,對公共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提高特種設備事故責任單位的賠付責任,化解特種設備發生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無力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難題,加大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護力度。

      侯義斌委員表示,在草案第六章“法律責任”中,草案采用根據違規性質確定罰款的上下限,例如“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等等,這種籠統的定界方法不夠科學,也不盡合理。因為不同特種設備的價格差異很大,對于售價為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特種設備的違法生產銷售行為,僅處罰幾萬或者幾十萬元,不足以起到法律的震懾作用,建議將此章相關條款的處罰上下限,修改為“處以所售特種設備市場價的幾倍以上幾倍以下的罰款”。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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