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法》獲通過


    時間:2013-04-26





      《旅游法》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同時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旅游法》還規定,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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