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需要完成包括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等在內的共29項任務;2014年需要完成包括出臺并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在內的共28項任務;2015年需要完成包括出臺并實施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在內的共11項任務;此外,2017年還需要完成4項任務。
3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
通知明確提出《方案》中各項改革和職能轉變任務的分工和完成時間表,用3至5年時間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加快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其中,2013年需要完成包括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等在內的共29項任務;2014年需要完成包括出臺并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在內的共28項任務;2015年需要完成包括出臺并實施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在內的共11項任務;此外,2017年還需要完成4項任務。
國務院發布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任務時間表
中國政府網3月28日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明確提出《方案》中各項改革和職能轉變任務的分工和完成時間表,用3至5年時間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加快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其中,2013年需要完成包括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等在內的共29項任務;2014年需要完成包括出臺并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在內的共28項任務;2015年需要完成包括出臺并實施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在內的共11項任務;此外,2017年還需要完成4項任務。
附: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
國辦發〔2013〕22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統一思想,精心組織,認真抓好改革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事關重大,任務艱巨,需要統一部署、突出重點、分批實施、逐步推進,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時間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加快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實施《方案》任務分工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完成的任務共29項
一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 2013年3月14日已完成企業注冊登記
二制定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鐵路局“三定”規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指導意見。 中央編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分別負責,征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意見。2013年3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海洋局、國家能源局“三定”規定。 中央編辦負責,征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意見。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等。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五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項目,防止邊減邊增,今后一般不新設許可,因特殊需要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 法制辦會同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4月底前提出并執行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措施
六制定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三定”規定。 中央編辦負責,征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意見。2013年5月底前完成
七制定印發機構改革中涉及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的職責調整通知。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八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列明取消審批的投資項目含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取消的國家規劃內需要審批的項目、下放地方審批的投資項目含下放地方的國家規劃內需要審批的項目,列明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保留審批的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國統籌安排或需要總量控制的項目以及需要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加強對投資活動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 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以及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發布新修訂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修改出臺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管理辦法
九下放一批國家采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國務院部門確定投資方向、原則和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安排,相應加強對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 中央編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減少、合并一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三整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等。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提出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等放寬工商登記條件、實行“寬進嚴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建議。 工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六減少一批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提出擬取消的前置審批項目和改為后置審批的項目以及加強監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建議。 中央編辦、工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行業自律,使行業協會商會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主體。 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脫鉤方案,確定一批行業協會商會進行試點,同時試點一業多會
十九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建議。 法制辦負責。根據《方案》實施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3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國務院各部門加強自身改革,大力推進本系統改革。 各部門分別負責。2013年9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和職能轉變要求,提出加強自身改革和推進本系統改革的具體措施
二十一規范非許可審批項目的設定和實施。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十二整合一批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 中央編辦會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民政部會同法制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修訂工作,民政部門按新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二十四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強化宏觀調控措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 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監察部、商務部、銀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的意見
二十五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完善政策措施。2013年12月底前商務部牽頭解決一批突出問題
二十六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方式。 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在職責范圍內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具體措施
二十七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群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體政策
二十八推進國務院組織機構、職能配置、運行方式法治化。 中央編辦會同法制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推進部門組織條例有關試點工作
二十九加強技術標準體系建設。 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強制性標準管理的方案,并組織修訂一批急需的強制性標準
來源:一財網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