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昨日出臺《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范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
通知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合理控制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總額,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以理財產品余額的35%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之間孰低者為上限。理財產品投資非標債權資產必須做到“一一對應”,如果銀行不能實現“一一對應”要求,將不再允許其新增非標債權資產業務。分析人士認為,銀行業高達7.10萬億元理財資金有望加上一道風險“防火墻”。
此前,中國銀行原董事長肖鋼曾表示,影子銀行在個別地區、個別項目上已經有了償還的風險,一定要加強規范和管理。
去年10月,肖鋼呼吁加強影子銀行監管,他在《中國日報》發表英文署名文章。文章稱:“從某種程度上說,這根本就是一個龐氏騙局。在一定的條件下,投資者一旦失去信心并減少他們的購買或退出理財產品,這樣的擊鼓傳花便會停止。”
影子貸款之所以能在我國“枝繁葉茂”,主要是因為4200萬家小型企業中97%據推測的企業不能獲得銀行貸款,同時儲蓄者正在尋找比貸款商為存款支付的更高回報。
據瑞士銀行預測,影子貸款行業的規模,包括民間貸款、銀行資產負債表外的媒介和信托基金在內,為3.35萬億美元,約為國內生產總值的45%。中信證券董事長王東明則在發展高層論壇發言時指出,我國影子銀行總規模大概是23萬億到25萬億元,占到國家金融總資產的1/4左右。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員巴曙松認為,“影子銀行是中國金融家在信貸投放存在嚴格管制、不同金融市場存在嚴格分割的情況下,發揮聰明才智開發出來的產品,它是市場的有益補充。”他表示,“跟國外一些不受監管的影子銀行相比,我國絕大部分都受到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例如銀行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每發行一個理財產品都要向監管部門報送產品的結構、規模、收益率;而信托公司、企業財務公司所開發的被視為影子銀行的產品,也都要受到凈資本的約束。”
由于影子銀行具有高杠桿率、高風險等特點,被公眾誤解為投機性融資工具。不過專家表示,影子銀行符合我國實體經濟發展需求,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
“影子的概念很容易讓人產生負面聯想。實際上影子銀行體系在實體經濟發展過程中,正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貝萊德集團董事長勞倫斯-芬克認為,中國經濟在從出口拉動轉向消費推動的過程中,需要有大量資金投入,而目前很多資金閑置在銀行賬戶中,這就需要有效的機制,把資金投入到高收益、高回報的投資產品當中,中國需要發展影子銀行體系。
在經綸國際經濟研究院院長沈聯濤看來,影子銀行之所以在中國出現,是因為其背后有實體經濟的真實需求。“房地產要融資,地方融資平臺發展基礎設施需要融資,民營企業也需要融資。這是回避不了的市場需求。”
彭博社今日撰文表示,中國影子貸款難以被壓制——僅在一年前,中國選擇溫州作為“試驗田”,力圖壓制和監管該市非正式的影子貸款網絡。然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該計劃并沒有奏效。該計劃原本想要幫助的小型企業,仍不能獲得貸款,因為他們缺少擔保,并因此不得不在困境中掙扎。
據統計,2012年年底,溫州的民間貸款規模約為1200億元,較比兩年前的巔峰水平下滑20%,相當于官方貸款的17%。
通知全文——
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近期,商業銀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交易平臺等間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業務增長迅速。一些銀行在業務開展中存在規避貸款管理、未及時隔離投資風險等問題。為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促進相關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于信貸資產、信托貸款、委托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二、商業銀行應實現每個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標的物的對應,做到每個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單獨管理指對每個理財產品進行獨立的投資管理;單獨建賬指為每個理財產品建立投資明細賬,確保投資資產逐項清晰明確;單獨核算指對每個理財產品單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確保每個理財產品都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
對于本通知印發之前已投資的達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商業銀行應比照自營貸款,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
三、商業銀行應向理財產品投資人充分披露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情況,包括融資客戶和項目名稱、剩余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等。理財產品存續期內所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發生變更或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在5日內向投資人披露。
四、商業銀行應比照自營貸款管理流程,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進行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后風險管理。
五、商業銀行應當合理控制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總額,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以理財產品余額的35%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之間孰低者為上限。
六、商業銀行應加強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明確合作機構準入標準和程序、存續期管理、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商業銀行應將合作機構名單于業務開辦10日前報告監管部門。本通知印發前已開展合作的機構名單應于2013年4月底前報告監管部門。
七、商業銀行代銷代理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的,必須由商業銀行總行審核批準。
八、商業銀行不得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九、商業銀行要持續探索理財業務投資運作的模式和領域,促進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十、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上述各項要求開展相關業務,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立即停止相關業務,直至達到規定要求。
十一、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相關規定的,應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相關產品,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十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來源:銀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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