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近日發布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上交所表示,該《辦法》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上交所現有產品或服務已經實施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如融資融券交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債券回購交易、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證。二是上交所未來開發的新產品或服務。為了滿足投資者差異化的投資性需求,上交所未來將開發并向投資者提供結構相對復雜、具有一定風險的產品或服務,這些產品或服務并不適合所有的投資者。在向投資者提供該類產品或服務時,證券公司應當遵守《辦法》的規定,實施適當性管理。
根據《辦法》, 會員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內容包括了解投資者的相關情況并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了解擬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相關信息;向投資者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或服務,并進行持續跟蹤和管理;提供產品或服務前,向投資者介紹產品或服務的內容、性質、特點、業務規則等,進行有針對性的投資者教育;揭示產品或服務的風險,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上交所可對參與市場交易或者其他業務的投資者設置準入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狀況、證券投資知識水平、投資經驗、 誠信記錄等方面的要求。
《辦法》按照財務狀況、證券投資知識水平、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將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普通投資者須全面履行《辦法》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專業投資者中,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機構、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專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由這些專業機構擔任管理人的基金或者委托投資資產,社保基金、養老基金、投資者保護基金、企業年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銀行及保險理財產品、證券投資基金,以及符合上交所相關規定的注冊機構投資者,無須按《辦法》的規定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符合上交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會員申請并獲得會員認可的機構或個人,會員應當履行揭示產品或服務的風險、與其簽署《風險揭示書》的義務。對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上交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產品或服務準入條件的投資者,會員應當拒絕為其提供相應產品或服務。對于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會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
上交所表示, 《辦法》通過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證券公司為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提供相匹配的產品,有助于從根本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辦法》將市場創新與投資者保護相結合,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證券公司的專業服務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緩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快速發展與投資者結構不盡合理的矛盾,改善資本市場生態和投資文化,確保證券行業產品和業務創新在風險“可控、可測、可承受”的前提下穩步推進。作為規范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現已成為境外成熟市場投資者保護與證券公司合規經營的重要原則和普遍經驗。《辦法》充實、完善和整合了上交所已有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并充分借鑒了境外成熟市場的經驗,有助于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資文化和提升證券行業服務水平,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向成熟市場轉變。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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