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20日發布《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業務管理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辦法》要求開辦大病保險的保險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億元或近三年內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專業健康保險公司除外;專業健康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于150%;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備較強的健康保險精算技術;配備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人員隊伍;具備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等。保險公司在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開展大病保險業務過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或違規支付手續費、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險監管機構三年內不將其列入大病保險資質名單。
《辦法》對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進行了規范,要求保險公司制定大病保險專屬產品,并根據投保人提供的基本醫保經驗數據,建立大病保險精算模型,科學制定產品參數、厘定費率,審慎定價。要求保險公司與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合作,實現大病保險信息系統與基本醫保信息系統、醫療救助信息系統和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的對接,嚴格用戶權限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大病保險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大病保險專業隊伍,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為被保險人提供咨詢、查詢服務,根據被保險人分布情況,設立服務網點,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便捷服務。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對大病保險單獨核算,加強資金管理,嚴格核定業務成本,據實列支大病保險經營費用支出,加強費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險管理成本。要求保險公司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與投保人協商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賠付率、費用加利潤率。
《辦法》要求保險監管部門加強市場行為監管,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對于保險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違反規定泄露被保險人信息,在投標或承辦大病保險業務過程中存在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業務數據和財務報表等行為,保險監管部門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嚴厲處罰。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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