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近日發布證監會2013年第15號公告,公布《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該暫行規定全文如下:
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符合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托管業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促進基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及《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除商業銀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其托管資格。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基金托管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基金托管業務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均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證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部門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并配備獨立的安全監控系統和托管業務技術系統;
三基金托管部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定條件,基金托管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部門員工人數的1/2;擬從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業務的執業人員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托管業務從業經驗;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確保基金財產完整與獨立的條件,不從事與托管業務潛在重大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能夠為基金辦理證券與資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備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凈資產專項驗資報告,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說明;
三設立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確保部門業務運營完整與獨立的說明和承諾,部門內部機構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辦公場所平面圖、安全監控系統及托管業務技術系統安裝調試報告;
四基金托管部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和執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材料,擬任執業人員名單、履歷、基金從業資格證明復印件、專業培訓及崗位配備情況;
五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有關條件的報告,基金清算、交割系統的運行測試報告,基金托管業務備份系統設計方案和應急處理方案、應急處理能力測試報告;
六部門業務規章制度;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非銀行金融機構滿足開展基金托管業務條件的法律意見書;
八開辦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七條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辦理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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