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需修訂《商業銀行法》


    作者:姜業慶    時間:2013-03-08





    “盡管國家相關部委在基金、金融租賃、保險方面為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制定了配套政策,但實際經營過程中,商業銀行仍有大量綜合化經營的需求無法滿足,嚴重影響了綜合化經營的步伐。”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日前指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3年12月修訂的《商業銀行法》需要進行再修訂。

      馬蔚華認為,1995年《商業銀行法》頒布實施,正式確立了我國商業銀行分業經營的原則。在當時我國金融市場還不成熟的背景下,該機制對于整頓金融市場混亂、防范跨行業風險傳遞、保障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秩序等方面有著積極意義。但隨后國內外金融形勢巨變,一方面主要發達國家紛紛放棄分業經營政策,另一方面國內商業銀行面臨金融脫媒、市場利率市場化、外資銀行競爭的嚴峻挑戰。在此背景下,2003年12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業銀行法》進行了修改,將原《商業銀行法》確立的絕對分業經營體制做了一定調整,但商業銀行仍有大量綜合化經營的需求無法滿足,影響了綜合化經營的步伐,不利于中資商業銀行整體競爭力的提高。

      同時,近年來我國金融脫媒進一步加劇:2002年至2012年十年間,非信貸類融資規模從900億元快速增加至6.6萬億元,增長了72倍,占社會融資規模的比重從4.5%持續提高至42.1%;而信貸類融資規模僅增長不到5倍,占社會融資規模的比重從95.5%持續下降至57.9%。金融脫媒對商業銀行盈利結構的直接影響就是銀行凈利息收入占比不斷下降:2010年末,六家股份制銀行信貸類凈利息收入占比平均為75%,截至2012年二季度末則已降至65%,下降了10個百分點。市場利率化的實質推進,使得銀行息差空間進一步收窄,銀行作為融資中介的生存空間不斷受到擠壓。如果國內中資銀行不能盡快實現轉型,拓寬經營領域,將影響商業銀行的可持續發展。

      馬蔚華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組織修改《商業銀行法》,以優化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法律環境,支持商業銀行開展綜合化經營。特別是要修訂《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建議將現條款修改為如下三款:“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許可從事財富管理信托業務;經相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批同意,商業銀行可以投資參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商業銀行不得直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和非金融類企業。”(姜業慶)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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