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金融立法,提高我國金融體系的國際競爭力;建議制定《金融穩定法》。這是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工商銀行副行長張紅力今年在金融方面的兩個提案。
金融立法速度和修法進度慢
“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較為完整的金融法律體系,但金融業日新月異、金融市場瞬息萬變,現行法律體系已經出現一些未能覆蓋但又亟須法制保障的立法盲區,有必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如《金融穩定法》、《期貨衍生品法》等。同時,一些早年適用的法律條文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張紅力對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表示。
張紅力在提案中稱,法律制度的健全,是金融業保持穩定、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石。近年來各國都在總結金融危機教訓的基礎上加大了金融立法和修法力度。“但相比之下,我國的立法速度和修法進度都比較慢,難以適應金融立法、修法所要求的時效性和緊迫性。”
提高立法修法的專業性和及時性
張紅力建議采取措施提高金融立法、修法的專業性和及時性。建議在充分發揮現有的具有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大常委作用的同時,考慮吸納一些懂金融、有實戰經驗、兼具前瞻眼光的專職委員,使他們成為立法工作的骨干和主力。此外,還要充分發揮兼職隊伍的力量,建議聘用更多具有金融知識的專業人員,輔助做好立法的技術工作和基礎工作。還可考慮由全國人大根據不同法律的具體立法需求,組織社會力量和行政部門中了解情況的人以個人身份參與,共同組成起草班子。
張紅力同時建議,加快金融立法、修法的速度。可以考慮在《立法法》的框架下進行試點,對一些金融法律的修法程序盡可能簡化,并加快修法進度,保證一些不涉及基本原則,又明顯不適應客觀需要的細節問題,在較短時間內能夠修改。
建議制定《金融穩定法》
“從國內來看,銀、證、保三大行業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也有隱憂。”張紅力說。
目前我國的金融體系仍以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的比重雖在不斷增加,但大量債券的實際持有者仍是商業銀行,風險并沒有從銀行體系充分轉移和釋放。資本市場波動性大,特別是隨著衍生產品和場外市場業務的發展,一旦出現問題對金融穩定的沖擊會很大。保險行業還處于高速增長階段,這個階段的最大風險就是風險暫時不會暴露,但也需要未雨綢繆。此外,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全球經濟金融政策和秩序調整會對我國的金融穩定產生影響和沖擊。民間金融的蓬勃發展在對正規金融體系形成有益補充的同時,也給金融穩定帶來了一定的沖擊和挑戰。
“金融穩定的問題已經逐步引起重視,并在危機化解方面積累了相應經驗,但還缺少充分的法律保護和制度保證。”張紅力稱,當前立法體系中只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原則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但鮮有任何條款和內容實際聚焦金融穩定,更別說金融穩定的問責機制。在機構設置上,央行雖已設立金融穩定局,但其層級并不足以從全局的高度維護金融穩定。
金融危機之后,金融市場比較發達的國家,紛紛出臺了專門的《金融穩定法》。張紅力在提案中建議,“借鑒各國加強功能監管的經驗,我國目前以機構監管為主的體制,要向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結合的方向轉變,要強化現有監管機構在維護金融穩定、進行宏觀審慎監管方面的職責。”
具體操作上,張紅力建議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牽頭起草,征求和吸納金融主管部門的立法建議,這樣既可以避免“部門立法”帶來的各種問題,也可以保證立法的針對性、專業性和有效性。(王繼高)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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