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公布期貨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


    時間:2013-03-05





    現公布《關于期貨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3年2月21日

      關于期貨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

      一、基準計算標準

      一期貨公司經營境內經紀業務的,應當按客戶境內權益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基準比例為4%;其中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按其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二期貨公司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業務的,應當按客戶用于境外期貨交易的權益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基準比例為6%。

      三期貨公司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按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其中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基準比例為3%,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基準比例為4%。資產管理業務規模,按面值與資產凈值孰高原則計算。

      四期貨公司設立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的,應當按每一家300萬元的標準計算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總部承擔對外營業職能的,按營業部標準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二、分類計算系數

      為與期貨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不同類別公司實施不同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系數。最近一期分類評價結果為A、B、C、D類期貨公司的分類計算系數分別為0.8、0.9、1、1.5,不同類別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最近一期分類評價結果對應的分類計算系數乘以基準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最近一期分類評價結果在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公布的當月啟用新評價結果計算。

      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不同類別期貨公司按同一標準,即每一家營業部或分支機構300萬元標準計算。

      三、期貨公司開展其它創新業務的,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有關業務的風險特征,在征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確定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要求或標準。

    來源: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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