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發布《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認定管理辦法》及創新型產業集群評價指標體系,明確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認定條件和工作程序,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進一步促進產業集群創新發展。
《認定辦法》提出,申請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集群的建設與發展規劃應具有科學性、前瞻性和可實施性。規劃的主導產業市場前景廣闊,主導產業在細分領域處于國內領先地位。二是集群所在地政府(原則上為地級市政府)制定了促進集群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政府引導下的集群產業鏈協同機制,設立了試點工作管理機構。三是集群產業鏈企業、研發和服務機構相對集聚,建立了產業或技術聯盟;骨干企業應為高新技術企業或創新型(試點)企業,具有核心知識產權的品牌產品,參與了國際、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制定;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與骨干企業形成了生產配套或協作關系。四是擁有與集群產業鏈相關聯的研發設計、創業孵化、技術交易、投融資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機構,以及科研院所和教育培訓等機構,其功能、能力符合集群產業的戰略發展需求。
根據《認定辦法》,科技部每年組織專家考察和評審。通過評審的,認定為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試點期為3年。科技部負責集群試點工作管理,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承擔試點的申報受理、組織認定和工作推進,發布申報通知并按照《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試點工作評價。
同時發布的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評價指標體系(試行)包括3個一級指標、12個二級指標、24個三級指標,其中一級指標從創新環境、主導產業、服務體系3個方面對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進行考察。
此次《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認定管理辦法》及創新型產業集群評價指標體系的發布,是深入推動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工程科學化發展,突出科技創新和科技資源對創新型產業集群產業的系統集成,以及創新型產業集群與傳統產業集群區別的重要體現。
據了解,2011年7月,科技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火炬工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新時期火炬工作的重點是實施國家高新區創新發展戰略提升行動、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工程和科技服務體系火炬創新工程,并發布了《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工程實施方案(試行)》。科技部以國家高新區為主要載體,通過實施國家火炬計劃重大項目,支持一批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建設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集群,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2011年11月,科技部確定了中關村移動互聯網、大連軟件和服務外包、武漢地球空間信息技術等首批41家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工程試點初選名單。試點開展近兩年來,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工程試點單位有效地整合了區域創新主體和要素,成為具有較強區域帶動力的特色支柱產業,為加快轉變區域經濟發展方式提供了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來源: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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