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以安全保障程度不斷提高、資源節約效果逐步顯現、礦區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為主要目標,要求煤礦企業要通過科學論證,努力擴大充填范圍,在確保生產安全和保護地面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實現“三下”壓煤和各種保安煤柱、邊角殘煤等煤炭資源的充分回收。
對充填材料的選擇,《意見》要求必須對地下水無污染,凡對地下水水質有影響的,必須預先進行無毒、無害化處理,避免充填材料污染地下水及含水層。
《意見》還要求,新建煤礦不再設立永久性地面矸石山,臨時周轉堆存的煤矸石要制訂綜合利用方案,優先用于井下充填。井下充填開采應采用機械化充填裝備,減輕從業人員勞動強度。實施充填開采,應根據地面保護體和生態環境情況確定充填率指標,設計充填開采工藝,努力實現地面保護體免受擾動,最大限度降低對土地的損毀及地表生態環境的影響。
《意見》指出,煤礦企業法人是充填開采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的充填開采工作。總工程師是第一技術負責人,組織制訂和論證充填開采方案,協助企業法人制定完善的責任規章和日常生產運行管理制度。實施充填開采的煤礦企業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工作體系,加強充填開采效果監測,做好巖層地表移動觀測,建立充填開采臺賬,確保充填開采有關數據真實可靠。煤礦企業實施充填開采應制定規劃和設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每年要對煤礦企業充填開采工作進行考核,并會同相關部門,對企業申報的充填規模、置換原煤產量、充填效果做出鑒定。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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