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指導各地進一步加強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管理,規范征收標準制定行為,促進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
自2006年《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頒布以來,各地積極推進水資源費改革,征收范圍不斷擴大,征收標準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斷加強,對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管理與合理開發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仍存在水資源費標準分類不規范、征收標準特別是地下水征收標準總體偏低、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相近地區征收標準差異過大、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制度未普遍落實等問題。為進一步明確標準,規范行為,三部委研究制定了《通知》,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于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和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
《通知》明確了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制定原則,規范了水資源費標準分類,確定了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調整目標,要求各地在2015年底“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資源費平均征收標準原則上應調整到《通知》建議的水平以上。經測算,水資源費標準調整到目標后,總體平均上調36%左右,進一步體現了水資源的稀缺性,有利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南水北調受水區水價銜接。
《通知》要求,各地要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合理取用水,鼓勵水資源回收利用,合理制定水力發電用水征收標準,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制定懲罰性征收標準,加強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并對各項要求提出具體指標。
為保證《通知》順利實施,《通知》還要求做好組織實施和宣傳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制定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協調配合,抓好落實,認真做好水資源費改革和征收標準調整的宣傳工作。
來源:水利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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