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網站7日消息,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日前簽署國土資源部第56號令,發布《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和落實國務院《土地復墾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快推進土地復墾工作。《辦法》經2012年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土地復墾應當綜合考慮復墾后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生產建設活動造成耕地損毀的,能夠復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
就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辦法》要求,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
就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辦法》明確,《土地復墾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資金來源包括土地復墾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于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可以用于土地復墾的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以及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復墾的資金。
《辦法》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退還耕地占用稅手續;由社會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除依照《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外,對屬于將非耕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市、縣政府可以出資購買指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依照《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但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復墾的耕地除外。
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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