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2年第64號
為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加強環境保護,綜合利用資源,規范行業投資行為,制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促進合成氨行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特制定《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現予以公告。
附件: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
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
為促進合成氨行業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按照“總量平衡、優化存量、節約能資源、保護環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特制定本準入條件。
一、生產企業布局
一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情況,各合成氨主要生產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嚴格控制合成氨行業產能擴張,引導本地區合成氨行業有序發展。
二原則上不得新建以天然氣和無煙塊煤為原料的合成氨裝置按照區域規劃搬遷、綜合利用項目除外;三年內,煤炭調入省區原則上不得新建合成氨產能以高硫煤為原料除外;引導東部地區合成氨生產裝置有序轉移,在西部地區煤炭產地,按照煤化電熱一體多聯產模式,建設大型煤制合成氨基地。新建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有關政策規定。
三嚴禁在依法設定的生態保護區、風景旅游區、自然保護區、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和國家及地方所規定的區域內新建合成氨生產裝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合成氨裝置,地方政府應根據該區域規劃,依法通過關閉、搬遷、轉產等方式要求企業逐步退出。
四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建設在依法設立、環保設施齊全的化工園區或集聚區內,項目規劃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規劃、化肥行業發展規劃、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節能減排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等要求。
二、裝置規模及技術裝備
一新建合成氨生產裝置,單系列生產規模應不低于1000噸/日綜合利用和聯產項目除外,造氣爐按需設置。
二新建合成氨生產裝置應采用先進技術和裝備,鼓勵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產化技術。以煤為原料的新建合成氨裝置應采用連續氣化工藝。
三鼓勵現有企業開展以原料結構調整、產品結構調整、節能、環保和安全為目的技術改造。現有固定層間歇式煤氣化工藝應全部配套建設吹風氣余熱回收、造氣爐渣綜合利用裝置。淘汰天然氣常壓間歇轉化工藝。
三、資源能源消耗和綜合利用
現有生產企業合成氨單位產品能耗應符合現行的《合成氨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4國家標準規定的限定值見表1,新建生產企業合成氨單位產品能耗應符合現行的《合成氨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4國家標準規定的準入值見表2。表1、表2所列能耗限額隨最新標準GB21344的發布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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