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時間:2012-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30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2012年12月17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2006年3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2號公布根據2012年3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2年12月1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條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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