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在保持宏觀經濟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的同時,我國將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關稅調控作用,著力提高關稅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堅持穩增長、調結構、抓改革、惠民生的方針,支持企業自主創新,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著力擴大國內需求,推動對外貿易平穩增長和平衡發展。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審議,并報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國將對進出口關稅進行部分調整。
2013年繼續對小麥等7種農產品和尿素等3種化肥的進口實施關稅配額管理,并對尿素等3種化肥實施1%的暫定配額稅率。對關稅配額外進口一定數量的棉花繼續實施滑準稅,并適當調整稅率,主要是當棉花進口價格過低時,適用稅率有所提高。對凍雞等47種產品實施從量稅或復合稅,部分感光膠片進口關稅的征收方式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
為積極增加進口,滿足國內經濟社會發展及消費需求,2013年我國將對780多種進口商品實施低于最惠國稅率的年度進口暫定稅率。其中,新增和進一步降低稅率的產品主要分為五大類,一是調味品、特殊配方嬰幼兒奶粉、心臟起搏器、血管支架等促進消費和改善民生,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生活和醫療用品;二是汽車生產線機器人、寬幅噴墨打印機、有機發光二極管顯示屏、電動汽車用逆變器模塊、鋰電子蓄電池、無級變速箱用鋼帶等促進裝備制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三是高嶺土、云母片、鎢鐵、銻等能源資源性產品,以及船舶壓載水處理設備用過濾器、動車組用膠囊等有利于節能減排的環保產品;四是紫苜蓿、奶襯、自走式飼料攪拌投喂車等支農惠農產品;五是羽絨、亞麻短纖、全自動轉杯紡紗機等支持紡織行業發展的產品。
為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推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2013年我國繼續以暫定稅率的形式對煤炭、原油、化肥、鐵合金等產品征收出口關稅。適當延長化肥淡季稅率適用時間并降低淡季出口關稅稅率,部分化肥產品出口關稅的征收方式由從價計征改為從量計征。
依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或關稅優惠協定,2013年我國繼續對原產于東盟各國、智利、巴基斯坦、新西蘭、秘魯、哥斯達黎加、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等國家的部分進口產品實施協定稅率,部分稅率水平進一步降低。在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框架下,對原產于港澳地區且已制定優惠原產地標準的產品實施零關稅。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部分產品實施零關稅。繼續對原產于老撾、蘇丹、也門等40個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產品實施特惠稅率。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科學技術進步、加強進出口管理及應對國際貿易爭端的需要,2013年對進出口稅則中部分稅目進行調整,增列硒化氫、垃圾焚燒爐、生物殺蟲劑、混凝土泵車等稅目。調整后,我國2013年進出口稅目總數由2012年的8194個增至8238個。
附:2013年關稅實施方案全文附件
海關總署:
《2013年關稅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2013年關稅實施方案
一、進口關稅調整
一最惠國稅率:
1。對9個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繼續實行海關核查管理,稅率維持不變。因稅則稅目調整,涉及稅目增至10個。
2。對小麥等8類47個稅目的商品繼續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稅目和稅率維持不變。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準稅,并適當調整相關公式參數。對尿素、復合肥、磷酸氫二銨三種化肥的配額稅率執行1%的稅率。
3。對感光材料等47種商品繼續實施從量稅或復合稅,稅率維持不變,對5種感光材料產品實施從價稅。
4。其他最惠國稅率維持不變。
二暫定稅率:
對燃料油等784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
三協定稅率:
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對有關國家或地區實施協定稅率:
1。對原產于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和老撾的1875個稅目商品實施亞太貿易協定稅率;
2。對原產于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菲律賓、越南、緬甸、老撾和柬埔寨的部分稅目商品實施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3。對原產于智利的7308個稅目商品實施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稅率,并進一步下調該協定項下部分稅目的稅率;
4。對原產于巴基斯坦的6509個稅目商品實施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5。對原產于新西蘭的7319個稅目商品實施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6。對原產于新加坡的2961個稅目商品實施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7。對原產于秘魯的7085個稅目商品實施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8。對原產于哥斯達黎加的7281個稅目商品實施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9。對原產于香港地區且已制定優惠原產地標準的1760個稅目商品實施零關稅;
10。對原產于澳門地區且已制定優惠原產地標準1271個稅目商品實施零關稅;
11。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614個稅目商品實施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早期收獲計劃協定稅率。
四特惠稅率:
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雙邊換文情況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對原產于埃塞俄比亞、貝寧、布隆迪、厄立特里亞、吉布提、剛果、幾內亞、幾內亞比紹、科摩羅、利比里亞、馬達加斯加、馬里、馬拉維、毛里塔尼亞、莫桑比克、盧旺達、塞拉利昂、蘇丹、坦桑尼亞、多哥、烏干達、贊比亞、萊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國、尼泊爾、東帝汶、也門、薩摩亞、瓦努阿圖、赤道幾內亞、安哥拉、塞內加爾、尼日爾、索馬里、老撾、緬甸和柬埔寨,共40個聯合國認定的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稅目商品實施特惠稅率。
五普通稅率:
普通稅率維持不變。
二、出口關稅調整
一“出口稅則”的出口稅率維持不變;
二對鉻鐵等部分出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對部分化肥征收特別出口關稅。
三、稅則稅目調整
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調整。調整后,2013年版稅則稅目共計8238個。
以上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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