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政府采購協議》最新提案“擴容”三省


    作者:陳大雪    時間:2012-12-11





    12月5日,中國在日內瓦第四次遞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議》GPA的提案清單。中國的這份最新提案已有進步,對外資參與的相應門檻有所降低,并將適用范圍擴散到三個新省份。然而歐盟對此仍不滿意,12月6日中國歐盟商會致信媒體批評稱“中國再次提交令人失望且限制重重的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清單”。

      自2007年至今,中國已就加入GPA提出四次初步出價清單,已經消除了很多政府采購市場對外資的限制。

      2007年12月18日,中國首次正式遞交加入GPA的申請書和初步出價清單。在第一份出價清單中,“中央政府”附件涵括外交部、發改委、教育部等50個中央部委,“其他實體”附件則涵括新華社、中科院、社科院等14個中央級事業單位,但該清單沒有提供“地方政府”附件,即未將地方政府定為采購實體。歐美對此非常不滿,多次向中國提出抗議。

      2011年12月初,中方如期遞交了第三份出價方案,該方案不僅涵蓋中央政府實體,也包括地方實體,是一次實質性的改進。

      中國商務部長陳德銘此前曾表示,中國加入GPA談判的門檻被參加方不斷抬高,其抬高的速度比中國成長的速度還要快。

      中國對外經貿大學WTO研究院副院長屠新泉參與過若干政府組織的有關GPA的研究項目。他認為加入GPA肯定是有好處的,至少能給中國帶來市場開放的利益。一國如果不是GPA成員總會遭遇歧視,比如美國就排除中國產品參與相關投標。中國若加入GPA,就可以進入其他GPA參加方的市場。這種市場開放又能促進中國市場改革。

      屠新泉告訴本報,現在中國加入GPA的主要問題有三,一是國企的改制問題,二是地方政府,三是服務協議中的價格問題。

      歐盟商會亦措辭強硬地對前兩項問題表示不滿:“中國的《政府采購法》中對政府采購的定義并不包含大量由國有企業開展的公共采購項目。而在實際運作中,約占88%的中國公共采購市場是由《招標投標法》涵蓋的。”

      屠新泉對本報解釋道,“歐盟一直在GPA問題上比較積極,一方面,因為歐盟市場開放程度比較高,開放范圍大,其在政府采購中沒有嚴格限制產品的規定,中國實際上已參與又有一定的份額。另一方面,歐盟在華企業數量龐大,自然希望能公平地參與中國政府采購市場。但是中國沒有加入GPA,并不意味著他們不能參與,中國法律里面也沒有限制外企參與政府采購。”

      但屠新泉也表示,中國要解決GPA上存在的這些問題并不簡單。

      首先,國企的問題就比較復雜:國企是由國資委而非財政部監管,但政府采購問題則歸財政部管轄。因此,按照中國的《政府采購法》,國企不是政府采購的實體。國企的采購也是基于生產經營的目的,但是歐盟覺得國企的行為會囊括許多政府意志。

      其次,關于《招標投標法》,其《實施細則》已經出臺,大體上與GPA規則差別不是太大。但屠新泉亦承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尤其是救濟措施方面,上述法律落實不是很有效率,權利劃分也不清。

      本報記者亦致電中國商務部詢問此事,但截至發稿尚未收到答復。(陳大雪)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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