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監會發布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過渡期安排


    時間:2012-12-10





    銀監會近日發布通知,明確2013年末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別為9.5%和8.5%,一級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別為7.5%和6.5%,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分別為6.5%和5.5%。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將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要求商業銀行在2018年底前達到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為推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平穩實施,銀監會發布《關于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過渡期安排相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過渡期內分年度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同時對已達標銀行和未達標銀行提出差異化監管要求。

      為減緩商業銀行實施《管理辦法》的壓力,通知明確,對儲備資本要求2.5%設定6年的過渡期:2013年末,儲備資本要求為0.5%,其后五年每年遞增0.4%。到2013年末,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別為6.5%、7.5%和9.5%;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別為5.5%、6.5%和8.5%。

      通知同時區分已達標銀行和未達標銀行,分別提出差異化監管要求。對已達標銀行,鼓勵過渡期內資本充足率保持在《管理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之上;對未達標銀行,要求在過渡期內達到分年度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并制定資本規劃,穩步推進資本充足水平的提高。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科學制定分年度資本充足率達標規劃,經董事會批準后報銀監會核準。銀監會將根據商業銀行資本規劃的具體實施情況,采取靈活、審慎的監管措施。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為商業銀行制定資本規劃提供明確的指導,有助于緩解過渡期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壓力。在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堅持以內源性資本積累為主的資本補充機制,結合通知要求和銀行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資本達標規劃,確保在達到分年度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礎上穩步提高資本充足水平,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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