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國有資產法》配套法規起草提速


    時間:2012-11-26





    作為落實中共十八大明確提出的“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目標的實現路徑,國資委目前已開始抓緊起草《企業國有資產法》的配套法規,包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條例》在內的若干法規,將初步搭建中央、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的法律框架。作為十八大代表的國資委主任王勇在對此進行解讀時表示,“這既是對黨的十六大以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取得成效的充分肯定,也是對進一步加強各類國有資產監管作出的重要部署。”

      對于“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主要任務,王勇特別強調了四項內容,即完善國資監管的機構和職能、完善國資監管的法規規章,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增強國資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及時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完善機構和職能方面,國資委將在既有中央、省區、市、市地三級監管體制下,針對經營性國有資產規模較大的縣市探索設立獨立的監管機構。

      法律法規“統一監管”

      國資監管的法律框架基本上已經成形,具體來看,包括人事制度、重大決策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業績考核制度、產權管理制度、財務管理與統計評價制度、規劃發展制度、企業改革制度、董事會建設制度、監事會制度、黨群制度等等現在都有了相應的法規、規章或者文件,下一步就要將其條分縷析,并根據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不斷細化。

      盡管作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但無論是國務院國資委,還是省級國資委、地(市)級國資委,他們之間的關系并非通常理解的行政隸屬關系,而僅僅是一種指導監督關系。

      那么,僅僅是一種指導監督關系,國務院國資委如何實現“統一監管”的目標呢?王勇給出的答案就是通過“明確國有資產監管政策制度的統一性”來實現全國國有資產的統一監管。

      為解決這一問題,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條例》正在起草,這將有助于全國國有資產在基礎管理的方式方法上統一口徑,從而進一步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并進一步提升國有資產的經營效益。”

      “按照國家所有、分級代表的原則,各級政府要執行統一的國資監管法律法規,建立統一的基礎管理工作體系,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王勇說。

      來自國資系統的人士則進一步告訴記者,“中央國資委對地方國資委不能進行具體的工作指導,在具體問題的決策上他們請示的是地方政府,而不應該是中央國資委,所以即使他們在征求國務院國資委意見時,國務院國資委也只是聽一聽,提提建議,并不能做出決策上的指示。國務院國資委能做的就是在制度層面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規章,通過這些規章,最后實現國資監管上的一致。”

      對于關系國有資產“統一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王勇特別強調了基礎管理方面的制度專項管理方面的制度,“健全完善國家出資企業(或單位)投資管理、財務管理、風險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并要求不斷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健全完善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等各類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體系。”

      對于如何理解基礎管理制度,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截至目前,國資監管的法律框架基本上已經成形,具體來看,包括人事制度、重大決策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業績考核制度、產權管理制度、財務管理與統計評價制度、規劃發展制度、企業改革制度、董事會建設制度、監事會制度、黨群制度等等現在都有了相應的法規、規章或者文件,下一步就要將其條分縷析,并根據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不斷細化。以業績考核制度為例,隨著工作的推進,新的考核指標和考核方式可能會被推出。”

      在此基礎上,國務院國資委的中央企業法制工作正在不斷推進,國資委成立以來,已先后實施(包括正在實施的)了三個“三年規劃”,在新的“三年規劃”中,國務院國資委表示,“力爭再通過2012~2014年的三年努力,著力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總法律顧問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體系,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完整鏈條全面形成,因企業自身違法違規引發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杜絕。‘三年規劃’的目標在于不斷提升和打造能與國際大公司相抗衡的法律軟實力,為培育世界一流企業提供堅強的法律保障。”

      與此同時,一個更重要的意義在于,在國有資產統一監管框架之下,通過中央企業的經驗總結和制度推廣,地方國有企業將由此受益。

      監管縣級國資

      王勇主任主政國資委之后,一直在著力推動國資監管“全國一盤棋”和國資監管全覆蓋的思路,在全覆蓋背后,一方面是根據地方情況將金融類國有資產、文化類國有資產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范疇內進行統一監管,另一方面則是向更深層次的基層領域進行國資監管機構的設置。

      對于設立(縣)市級獨立的監管機構,王勇特別強調是針對經營性國有資產規模較大的縣(市)進行探索。不過,縣級國資委的提法并不是一個新名詞。

      2010年5月27日,全國縣級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現場會在義烏舉行,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出席會議時的講話中就提到,“集中監管比分散監管要好,監管范圍大比監管范圍小要好,有利于資源配置效率提高。”

      來自國資委的內部人士則告訴記者,“缺少縣一級國資監管機構的問題在于有些經營性國有資產難于把控,資產散亂而分散,經營效率不高,同時,由于缺少專門的出資人監管機構,國資監管的職責散亂在各個部門多頭管理,缺少責任主體,也就沒有長遠眼光,最終導致企業表現參差不齊,甚至存在較為嚴重的資產流失。”

      因此,早在幾年前,國務院國資委就在醞釀探索縣(市)級國資委的問題,“事實上,目前一些先行的試點地區已經根據當地的情況設立了獨立的國資辦或相關部門,我們也進行過一些對比,設立有獨立監管部門的地區國有企業的運轉情況基本上都比設立之前要好很多,拉開了差距。”

      的確,王勇主任主政國資委之后,一直在著力推動國資監管“全國一盤棋”和國資監管全覆蓋的思路,在全覆蓋背后,一方面是根據地方情況將金融類國有資產、文化類國有資產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范疇內進行統一監管,另一方面則是向更深層次的基層領域進行國資監管機構的設置。

      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國資委每年一次召開的全國國資系統指導監督工作座談會,以前基本上都是國資監管系統內的法規部門的負責人員參加,從去年開始,該會議的規格被提升,成為了各地國資大員都必須要參加的會議。”

      似乎可以為此作為印證的是,2011年5月1日,《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標志著地方國資監管的工作進入新的階段。《辦法》規定,“堅持政企分開、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的原則,完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企業監管體制機制,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運營的有效途徑和方式。”

      與此同時,《辦法》提到了縣級國有資產監管的問題,指出,“市(地)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縣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具體業務指導監督。市(地)級、縣級政府尚未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與下級政府承擔國有資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機構的指導監督工作聯系制度。”

      所有這一切表明:有關縣(市)級國資監管的問題早在幾年以前就已經進入了國資委高層甚至是國家高層的管理視野。

      王勇在對十八大報告中“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解讀為縣(市)級國資監管的推進進一步提供了理論上的指導,王勇表示,“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要堅持國家所有、分級代表的原則。”

      “分級代表是現實的國有資產形成和管理的延續,也是調動各級政府積極性、更好地落實國有資產管理責任、推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最大限度發揮國有資產使用效率的要求。”王勇說。

      對于縣級國有資產的規模,來自國資委內部的人士告訴記者,“目前,縣(市)級國有資產因為比較分散,對于縣級國資的規模,目前我還沒有看到相關的數據,但一些地方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規模是相當龐大的。”

      根據記者查詢的資料,僅以義烏為例,截至2009年底,義烏國資共涉及經營性企業26家,資產總額260.71億元,所有者權益125.28億元,國有權益92.56億元。2009年實現主營業務收入57.98億元,實現利潤總額12.11億元,凈利潤8.66億元。


    來源: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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