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今天正式發布了《關于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此規定將于12月17日施行。
根據規定及滬深交易所配套起草的《關于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停牌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后,證券交易所立即啟動股票異常交易核查程序,并及時將股票異常交易信息上報證監會。同時將存在異常交易的結論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自主決定是否繼續推進重組。如上市公司決定繼續推進重組的,應同時作出股票異常交易的風險提示。證監會對股票異常交易信息進行核查后,如認為涉嫌內幕交易決定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應暫停重組進程,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
重大資產重組進程暫停后,相關方可以根據涉嫌內幕交易的主體在重大資產重組中地位和角色的不同以及法人和自然人的區別進行分類處理,如果屬于《規定》中可以通過撤換或退出重組交易達到“消除影響”的,上市公司可以恢復重組進程。如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占本次重組總交易金額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對方因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上市公司應當終止重組進程,進入行政許可階段的,中國證監會終止審核。在重大資產重組進程中,證券交易所負責督促上市公司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強化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記者許志峰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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