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條例首次明確了“期貨交易”的定義,即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修改后的條例刪去了有關“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
原有條例規定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期貨交易所會員。修訂后的條例增加了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修改后的條例刪去了禁止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參與期貨交易,對違反者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
修改后的條例還刪去了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期貨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期貨公司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負責人、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資格,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須經國務院期貨交易監管機構批準的規定,以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修改后的條例將期貨交易所“保證合約的履行”的職責修改為“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責任編輯:馬常艷)
來源:人民日報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