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發布 為原油期貨上市鋪路


    時間:2012-11-07





    記者5日獲悉,《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2年9月12日國務院第216次常務會議通過,并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條例對期貨交易資格和交易行為作出進一步界定,也為計劃引入境外投資者的原油期貨上市做了鋪路。

      修改后的條例首次明確了“期貨交易”的定義,刪去了“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對此,國務院法制辦、中國證監會負責人介紹, 原條例第八十九條對“變相”期貨交易作了界定,但該條按保證金收取比例等作為判斷是否屬于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容易被規避。針對實際中存在的問題,為了進一步明確期貨監管以及清理整頓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法律依據,有必要對“期貨交易”作出明確界定。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期貨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修改后的條例關于期貨交易的定義,反映了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征。

      考慮到在對期貨交易作出明確界定的情況下,凡屬期貨交易定義范圍內的交易活動均可依法認定為期貨交易,未經依法批準的即為非法期貨交易活動,可不再對變相期貨交易另作規定,因此,修改后的條例刪去了有關“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

      負責人同時介紹,此次修改的條例還包括:為適應推出原油期貨的需要,為境外投資者直接進入期貨交易所進行原油期貨交易預留了空間。考慮到推出原油期貨需要有實力較強的境外投資者直接進入交易所交易,以擴大交易規模,提高我國原油期貨交易的國際化程度,修改后的條例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后的條例刪去了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期貨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期貨公司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負責人、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資格,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須經國務院期貨交易監管機構批準的規定;修改了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變更5%以上的股權的規定。

      此外,條例將期貨交易所“保證合約的履行”的職責修改為“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對此,負責人表示,這一修改是為了進一步明確期貨交易所的“中央對手方”職責。

      專家連線

      上海財經大學教授朱國華認為,此舉從制度上為原油期貨上市掃清障礙,為原油期貨正式推出創造條件,有助于推動中國期貨市場國際化進程,爭奪商品定價權。

      銀河期貨副總經理周雷認為,這為原油期貨以及其他期貨產品的上市與交易奠定了基礎,對于投資者整體的結構優化和期貨市場的發展壯大將起到重大推動作用。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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