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出資行為,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平,促進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商務部近日公布了《商務部關于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明確被投資企業全體股東的股權出資金額和以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其注冊資本的70%。
規定明確,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股權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該企業應依法批準設立,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股權企業的注冊資本未繳足、股權已被設立質權或已被依法凍結、股權企業章程(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未按規定參加或未通過上一年度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房地產企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權、法律和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股權轉讓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以及規定不得轉讓等其他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于出資。
該規定自2012年10月22日起施行。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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