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訂草案“二讀”基金組織形式等條款再作修改
權威人士透露,基金未來仍可在產品合同中約定設立理事會或無限責任人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近日進行二次審議。據了解,二次審議草案中修改了原草案關于基金組織形式的條款,刪除了關于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作為基金組織形式的規定。但是,未來基金仍可自愿在產品合同中約定設立理事會或無限責任人。
6月底初次審議通過的草案新增條文將基金的組織形式規定為契約型、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據新華網報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說,有的部門、單位提出,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屬于新創設的組織形式,增加這兩種組織形式是否有必要,建議再作研究。對此,孫安民表示,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仍屬于契約型基金,只是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內部機構的設置和管理人承擔的責任形式上有所不同,可以不單獨作為法定的基金組織形式。據此,二次審議稿刪除了草案關于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的規定。
權威人士向中國證券報透露,雖然在二次審議稿中不再明確規定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為基金組織形式,但仍允許在基金內部增設監督性機構,以保護投資者利益。他說,未來基金可自愿在產品合同中約定設立理事會或無限責任人。
權威人士透露,三次審議的時間目前尚不確定,二次審議之后,將繼續根據各方意見對有爭議的問題進行研究和溝通。
另據新華網報道,二次審議稿在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監管方面做了修改。按照初審稿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基金行業協會分別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募集數額進行注冊、登記和備案,據孫安民介紹,這不利于統一掌握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情況。為了便于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監管,加強行業自律,二次審議稿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的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數額的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此外,二次審議稿增加了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財產所遵循的規則及風險防范的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財產投資范圍以及對基金管理人的規范等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 (責任編輯:馬常艷)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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