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繼續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草案增加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說,有常委委員、部門、專家提出,為了更好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風險,應當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財產所遵循的規則及風險防范作出規定。
孫安民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修訂案草案初次審議時將非公開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納入了調整范圍,并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財產投資范圍以及對基金管理人的規范作了規定。
孫安民說,有的常委委員、部門提出,實踐中通過非公開募集基金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方式較多,所依據的部門規章也各不相同,本法應當考慮這種實際情況。
孫安民表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都應統一適用本法,但對其基金管理人的資質等要求可按現行管理體制規范。據此,建議只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等作出規定。
草案還增加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范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
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修訂案草案二審稿還刪除了初審稿中關于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的規定,將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規定為契約型。(余湛奕 郭金超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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