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作為企業資產上市


    時間:2012-10-25





    國家宗教局、證監會等十部門發文

      備受爭議的寺觀“股份化”、“被上市”現象被明確叫停。國家宗教事務局、證監會等中央十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處理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作為企業資產上市,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寺觀搞“股份制”、“租賃承包”等。

      該《意見》由國家宗教事務局、中共中央統戰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旅游局、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文物局聯合發布。《意見》出爐的一個背景是,一些地方受經濟利益驅動,以“宗教搭臺、經濟唱戲”,演變出一些不正常的現象。其中包括,一些經依法登記的寺觀尤其是處在風景名勝區的寺觀,或被投資經營,或被作為企業資產上市等,引發社會各方的強烈關注。

      《意見》明確,堅決制止亂建寺觀和各種借教斂財行為。寺觀應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管理下,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則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插手其內部宗教事務。嚴禁黨政部門參與或縱容、支持企業和個人投資經營或承包經營寺觀,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寺觀搞“股份制”、“中外合資”、“租賃承包”、“分紅提成”等,對參與、支持此類活動的黨政干部要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文件還指出,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依法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履行管理職能。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新建、擴建、改建等都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應會同宗教、園林、文物等部門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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