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券商資管集合計劃改為備案制


    時間:2012-10-24





    證監會19日發布修訂后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及《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取消集合計劃行政審批,改為事后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管理。適度擴大資產管理的投資范圍和資產運用方式。對于定向資產管理,只要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約定,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突破證券投資領域。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資產管理雙10%的限制。

      配合《管理辦法》及《集合細則》、《定向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已擬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自律規則,對備案、估值、投資主辦人相關條件等進行具體規定,對相關下一步證券公司自律性管理也有規定。

      這位負責人透露,11月中旬將公布一批券商創新政策。關于券商創新的11項改革措施將于年內全部分批公布完畢。年底前,可能會取消原有的證券公司業績排名等審慎性條件,鼓勵支持符合IPO條件的證券公司上市。

      在證券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方面,這位負責人表示,鼓勵證券公司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前提下提出股權激勵方案,證監會正在研究股權激勵機制,會出臺關于鼓勵證券公司開展股權激勵指導意見。

      在放松管制,放寬限制方面,適度擴大資產管理的投資范圍和資產運用方式。一是,適度擴大投資范圍。大集合投資范圍增加了中期票據、保證收益及保本浮動收益商業銀行理財計劃;小集合允許投資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

      二是,擴大資產運用方式。允許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定向資產管理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擴大融資融券的市場覆蓋面;允許集合計劃和定向資產管理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有利于集合計劃、定向資產管理獲取低風險利息收入,實現資產增值,同時也有利于增加融券標的來源,緩解融券標的短缺,促進融資融券業務發展;允許集合計劃進行正回購,在豐富集合計劃流動性管理手段的同時,客觀上有利于提高集合計劃收益水平;提高自有資金參與一個集合計劃的比重,允許自有資金在集合計劃存續期間有條件參與或退出集合計劃,以應對集合計劃巨額退出,解決流動性風險,保持集合計劃資產和投資的穩定,同時充分發揮證券公司資本金充足的優勢,通過向集合計劃投入自有資金,適當承擔責任,增強客戶信心。

      調整資產管理的相關投資限制。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資產管理雙10%的限制,以便于證券公司根據產品特點和客戶需求自行約定投資比例,設計更為靈活的產品,例如投資單一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資管產品、股票市值管理產品等。豁免指數化集合計劃的雙10%及相關關聯交易投資限制。

      允許集合計劃份額分級和有條件轉讓。允許對集合計劃份額根據風險收益特征進行分級,有利于證券公司根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預期收益目標,設計相應的資產管理產品,從而豐富產品類型,滿足不同層次的客戶需求。適當允許集合計劃份額在投資者之間有條件轉讓,以減少因大量退出導致集合計劃投資的大幅波動,保持集合計劃份額的穩定,從而更好的保護客戶利益,維護市場穩定。

    在強化監管、防控風險方面,強化對集合計劃適當銷售的監管。要求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進行分類,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客戶推薦適當的產品或服務,禁止誤導客戶購買預期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

    提高資產管理業務透明度,方便社會監督。要求證券公司通過管理人、證券業協會、證監會電子化信息披露平臺或者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臺,客觀準確披露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或批準信息、風險收益特征等內容。

    加強集合計劃取消審批后的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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