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公布


    時間:2012-10-17





    作為券商業務創新配套措施之一,昨日,證監會公布了修改后的《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放寬了證券公司子公司申請擴大業務范圍門檻,將證券公司子公司申請擴大業務范圍的經營年限由過去的5年縮短至2年。

      近年來,我國證券公司集團化、專業化經營管理趨勢明顯,合資證券公司在我國發展同樣風生水起。而我國現行相關法規對規范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的行為及其與子公司之間關系的相關規定亟須完善。

      根據今年5月3日至4日召開的第四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達成的成果,我國承諾“允許合資證券公司在持續經營滿兩年以上且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申請擴大業務范圍”。

      而修訂前相關條款明確,“持續經營5年以上,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并符合其他審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包括以證券公司子公司形式設立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可以申請擴大業務范圍。”

      根據修訂,證券公司子公司申請擴大業務范圍的標準變更為:持續經營2年以上,信譽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業務的市場占有率不低于行業中等水平;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其中,“子公司符合本條規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東申請另設子公司經營增加的證券業務。”

      與此同時,《規定》將第十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適用本規定。證券公司控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直接投資機構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根據修訂,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應當自控股之日起5年內達到《規定》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的要求。

      證監會表示,修改后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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