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下發通知稱,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辦法。
對于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調整,通知明確,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不含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由中央收入調整為地方收入,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仍作為中央收入;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中央與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實行分享。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為地方收入,企業所得稅由中央與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實行分享。
對于地方收入分配辦法,通知明確,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財政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鐵路客、貨運周轉量,客、貨運發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區間分配,分配比例每兩年根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進行調整。相關因素權重為:客運周轉量占36%,貨運周轉量占54%,客運發送量占4%,貨運發送量占6%。
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稅收入,按照相關省份鐵路客、貨運周轉量和運營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關地區分配,分配比例每兩年根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進行調整。相關因素權重為:客運周轉量占28%,貨運周轉量占42%,運營里程占30%。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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