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版和商務部版預付卡管理辦法節前雙雙出爐
去年10月和11月分別公開征求意見的央行版和商務部版預付卡管理辦法近日雙雙公布,自11月1日起實施。
央行和商務部稱,此番發布的管理辦法,其制定背景是去年5月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下稱《通知》.
央行版管理辦法的全稱是《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商務部版的全稱是《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兩部管理辦法各自就《通知》圈定的三項制度作了細化,在操作層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這三項制度為:
一是建立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對于購買記名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
二是實施預付卡非現金購卡制度。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人要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三是實行預付卡限額發行制度。不記名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商務部版監管擴圍
預付卡按發卡人不同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如常見的斯瑪特卡、聯華OK卡等;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如美容美發卡等。其中,前者由央行監管,后者由商務部管理。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此番商務部版預付卡管理辦法重申,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可掛失;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商務部版預付卡管理辦法同時擴大了“監管范圍”: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本辦法所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兌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卡”的表述,在試行版中被刪除。
試行版還大幅降低規模發卡企業的門檻,其規定:“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或“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均被視作規模發卡企業,“商務部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規模發卡企業標準,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此前的征求意見稿對此的相應規定是,“年營業收入批發和零售業在5000萬元以上,住宿和餐飲業在2000萬元以上,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商務服務業在500萬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發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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