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曉靈解讀基金法修訂草案:財團法人法律地位無實質


    作者:徐雯    時間:2012-09-28





    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吳曉靈在近日中歐-華安銳智沙龍上對于《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進行了部分細則的解讀。她指出,修法首次給了“財團法人”明確的法律地位,但卻只有名分沒有實質等等。

      監管當局不認可全部資金信托業務

      今天的演講中,吳曉靈指出,未來的金融業一個藍海就是財富管理,而財富管理當中最重要的是資金信托。財富有兩種形態,一種是貨幣形態,一種是實物形態。貨幣形態存在時,其實都是資金信托業務,所有機構都在做,但監管當局到社會卻不認可這樣的事實。

      吳曉靈指出,銀行的理財產品,證券的代客資產管理、集合資產管理,保險的投連險,信托的集合信托計劃,基金的專戶理財、證券投資基金,都是資金信托業務,但是目前法律只認可兩個,一是證券的集合資產管理,一是信托的集合信托計劃。

      “這是我四年來組織修基金法的無限糾結之處,”吳曉靈無奈道。

      中國對于證券的定義過于狹小

      吳曉靈在演講中表示,目前投資基金作為資本市場重要參與者,法律關系卻不明確,保護投資人利益的法律規定都有很多缺陷。

      “中國修法只限于證券投資基金,因為中國證券定義太狹小了。什么叫證券呢?應該說凡是可以給持有人帶來收益的證明就應該是證券。無論是股權還是債券,無論收益是盈還是虧。”她指出。

      但現實情況是,吳曉靈感嘆,國家怕證監會權利過大,所以很多部門不愿意擴展“證券”的定義,這給《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修法給予財團法人法律地位但無實質

      吳曉靈指出,目前中國并沒有“財團法人”的概念,投資基金作為一個資金的集合,難以有明確的法律地位,這使得基金管理人在行使訴訟權利時遇到了障礙。

      比如,在別的資本市場,股票持有人如果發現自己的投資權益因為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受到了侵犯,有權起訴上市公司,但中國卻沒有集合起訴的概念,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基金管理人去起訴,法院基本上不會受理,因為法院覺得者并非是你的利益受到了侵犯。

      吳曉靈認為,基金財團法人代表了那么多投資人的利益,卻沒有合理的法律地位,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在中國如果說有社會資本的概念的話,對‘財團法人’的投資主體地位,我們也應該給予明確。”她強調稱。

      不過,吳曉靈指出,盡管此次《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給了基金“財團法人”的名分,但卻沒有實質,而如果打官司的話,只有名分沒有實質是不行的,因此還需要民法通則的修改,不然“財團法人”仍會面臨很多問題。

      應鼓勵財團法人參與公司治理

      吳曉靈補充指出,目前國內認識上存在一個誤區,就是害怕金融資本控制實業,因而不允許保險公司、基金、養老金作為積極股東,即投資股東,只允許做財務股東和消極股東,投資只許給錢,不許發言,不許其指導公司的運作。

      但事實上,吳曉靈表示,很多自然人并沒有這個能力指導公司運作,而財團法人則可以通過尋找專家,來代表財團法人參與公司治理,這實際上是有好處的。吳曉靈例舉了一個現成案例,即匯金公司對四大商業銀行的持股。

      目前,匯金持有多家商業銀行股份,它正提出一個理念,即“做積極的股東”,“做積極股東”并非干預銀行具體運作,而是股東了解到銀行在運營過程中的問題時,可亮出兩個軟性的提示函風險提示函和管理提示函,提醒銀行從哪些方面進行改進。

      “如果不想讓董事會虛設,董事會必須由專業人士組成,而這部分人有很多應該是財團法人代表,但目前在這一點我們的理念上也沒有突破。”吳曉靈感嘆道。

      修法并非為了管制私募基金

      對于修法中嚴格區分了私募和公募的界限,吳曉靈解釋稱,公募和私募對于投資者的保護是不一樣的,因而通過一部法律明確界定公募和私募的界限來保護基金持有人是非常重要的。

      她表示,對于公募,除了在持有人大會上完善之外,信息披露等制度都有了明確的規定;對于私募,應明確私募基金在本法的豁免條件下生存,給私募基金一個金融產品的法律地位,避免正當經營的人被誤判為非法集資,還可打擊以私募基金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

      她強調,本部法律的修改并不想管制私募基金,而是給私募基金法律地位,讓它通過合法的管理來進行經營活動;同時,讓監管部門進行區別性監管。

      “任何一個金融產品活動量比較大,可能產生負外部效應時,監管當局就要給予關注,”吳曉靈說,但目前當局對私募基金的管理理念是知道其存在,知道其在干什么,但是不想管。徐雯 發自上海

    來源: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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