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通知指出,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并由國家稅務局在征收增值稅時一并征收。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加強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確保營改增試點工作有序開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原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試點地區試點后成立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后,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并由國家稅務局在征收增值稅時一并征收,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銷售額×3%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
四、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五、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的有關規定負有相關增值稅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按照本通知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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