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鋼鐵行業管理,規范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推動鋼鐵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現發布《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12年修訂》,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
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12年修訂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鋼鐵行業管理,規范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加快鋼鐵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0〕34號、《鋼鐵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條件。
二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的現有鋼鐵聯合、冶煉企業。
三本規范條件是現有鋼鐵行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條件,是適應鋼鐵企業目前發展水平的標準,隨著我國鋼鐵工業總體水平的提升將不斷提高。
二、規范條件
一產品質量
1。鋼鐵企業須具備完備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保持良好的產品質量信用記錄,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
2。鋼鐵企業產品質量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嚴禁生產Ⅰ級螺紋鋼筋、Ⅱ級螺紋鋼筋2013年后、熱軋硅鋼片等《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第122號中需淘汰的鋼材產品。
二環境保護
1。企業須具備健全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設施,按照國家環保主管部門的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并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2。鋼鐵企業排污須持有排污許可證,達標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須符合《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大氣污染物排放須符合《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4、《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和《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噪聲排放須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固體廢物污染控制須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污染控制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等國家和地方標準。
3。鋼鐵企業噸鋼煙粉塵排放量不超過1.19千克,噸鋼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過1.63千克。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環保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有單項污染物減排任務的企業,須落實減排措施,滿足減排指標要求。
三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1。鋼鐵企業須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配備必要的能源水計量器具。有條件的企業應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鋼鐵企業主要生產工序能源消耗指標須符合《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和《焦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2等國家和地方標準,其中焦化工序不超過155千克標煤、燒結工序不超過56千克標煤、高爐工序不超過446千克標煤、轉爐工序實現負能煉鋼、普鋼電爐工序不超過92千克標煤、特鋼電爐工序不超過171千克標煤。
3。鋼鐵企業須注重資源綜合利用,提高各種資源的循環利用率。噸鋼新水消耗不超過4.1立方米,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不低于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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