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發布 年產1萬噸以下淘汰


    作者:趙艷云    時間:2012-09-10





    為推進再生鉛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和節能環保水平,促進產業優化升級,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聯合制定了《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

      《條件》規定了項目建設條件和企業生產布局。指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情況,要依據產業布局和國家相關規劃嚴格審批再生鉛項目,抑制盲目擴張。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劃定的重點區域和因鉛污染導致環境質量不能穩定達標區域內不得新建再生鉛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生產運營的再生鉛企業要根據該區域有關規劃,依法通過搬遷、轉停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其次,生產規模、工藝和裝備方面,也做了詳細規定。

      一新建再生鉛項目必須在5萬噸/年以上單系列生產能力,下同。淘汰1萬噸/年以下再生鉛生產能力,以及坩堝熔煉、直接燃煤的反射爐等工藝及設備。鼓勵企業實施5萬噸/年以上改擴建再生鉛項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萬噸/年以下的再生鉛生產能力。

      二再生鉛企業必須整只回收廢鉛蓄電池,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中的有關要求,禁止對廢鉛蓄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環境下破碎作業,嚴禁直接排放鉛蓄電池破碎產生的廢酸液。企業應采用機械化破碎分選處置廢鉛蓄電池的工藝、技術和設備,預處理過程中采用水力分選的,必須做到水閉路循環使用不外泄。對分選出的鉛膏必須進行脫硫預處理或送硫化鉛精礦冶煉廠合并處理,脫硫母液必須進行處理并回收副產品。

      三再生鉛企業不得直接熔煉帶殼廢鉛蓄電池,不得利用坩堝爐熔煉再生鉛,應采用密閉熔煉、低溫連續熔煉、新型節能環保熔煉爐等先進工藝及設備,并在負壓條件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同時應具備完整的廢水、廢氣凈化設施、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等裝置。企業應嚴格執行《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519,確保廢水、廢氣等排放符合國家相關環保標準。

      此外,在能源消耗及資源綜合利用方面,《條件》要求,單獨處理含鉛廢料的新建、改建、擴建再生鉛項目綜合能耗應低于130千克標準煤/噸鉛,鉛的總回收率大于98%,廢水實現全部循環利用。現有再生鉛企業綜合能耗應低于185千克標準煤/噸鉛,鉛的總回收率大于96%,冶煉棄渣中鉛含量小于2%,廢水循環利用率應大于98%。現有再生鉛企業綜合能耗指標應在2013年底前達到新建項目標準。

      《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發布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2年第38號

      為推進再生鉛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和節能環保水平,促進產業優化升級,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聯合制定了《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現予公告。

      附件: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

      2012年8月27日

      附件 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

      為規范、引導再生鉛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及《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再生有色金屬產業發展推進計劃》工信部聯節〔2011〕51號等規定和要求,制定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

      一、項目建設條件和企業生產布局

      一新建或者改、擴建再生鉛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符合本地區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土壤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情況,要依據產業布局和國家相關規劃嚴格審批再生鉛項目,抑制盲目擴張。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醫院,以及食品、藥品等對環境條件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劃定的重點區域和因鉛污染導致環境質量不能穩定達標區域內不得新建再生鉛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生產運營的再生鉛企業要根據該區域有關規劃,依法通過搬遷、轉停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再生鉛企業廠址選擇應符合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的要求。

      二、生產規模、工藝和裝備

      一新建再生鉛項目必須在5萬噸/年以上單系列生產能力,下同。淘汰1萬噸/年以下再生鉛生產能力,以及坩堝熔煉、直接燃煤的反射爐等工藝及設備。鼓勵企業實施5萬噸/年以上改擴建再生鉛項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萬噸/年以下的再生鉛生產能力。

      二再生鉛企業必須整只回收廢鉛蓄電池,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中的有關要求,禁止對廢鉛蓄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環境下破碎作業,嚴禁直接排放鉛蓄電池破碎產生的廢酸液。企業應采用機械化破碎分選處置廢鉛蓄電池的工藝、技術和設備,預處理過程中采用水力分選的,必須做到水閉路循環使用不外泄。對分選出的鉛膏必須進行脫硫預處理或送硫化鉛精礦冶煉廠合并處理,脫硫母液必須進行處理并回收副產品。

      三再生鉛企業不得直接熔煉帶殼廢鉛蓄電池,不得利用坩堝爐熔煉再生鉛,應采用密閉熔煉、低溫連續熔煉、新型節能環保熔煉爐等先進工藝及設備,并在負壓條件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同時應具備完整的廢水、廢氣凈化設施、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等裝置。企業應嚴格執行《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519,確保廢水、廢氣等排放符合國家相關環保標準。

      三、能源消耗及資源綜合利用

      一利用原生礦合并處理含鉛廢料的企業能源消耗及資源綜合利用指標,應參照《鉛鋅行業準入條件》 2007年第13號公告有關要求執行。

      二單獨處理含鉛廢料的新建、改建、擴建再生鉛項目綜合能耗應低于130千克標準煤/噸鉛,鉛的總回收率大于98%,廢水實現全部循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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