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網站近日公布民政部近日印發的《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明確要求,基金會通過募捐以及為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贈,應當在取得捐贈收入后定期在本組織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布詳細的收入和支出明細。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出臺是民政部作為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的一次積極嘗試,是在現行法律政策基礎上,對基金會等公益組織運作中的一些具體行為的進一步規范。
對于違反規定的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檢結論,有評估等級的可以降低評估等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據介紹,《規定》進一步加大了基金會的信息披露力度。《規定》明確,基金會需要公布的明細包括:捐贈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與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相關的各項直接運行費用等,在捐贈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還應當公布列支的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于3個月的,每3個月公示1次;所有項目應當在項目結束后進行全面公示。
在基金會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贈方面,《規定》特別指出,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確保公益性。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條件的贈與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贈與,不應確認為公益捐贈,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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