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施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規定發布


    時間:2012-08-03





      近日,中國證監會向社會公布《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擴大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引入更多境外長期資金的需要,《規定》本著“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指導思想,降低了QFII資格要求,簡化審批程序,放寬QFII開立證券賬戶、投資范圍和持股比例限制,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與原《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相比,《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降低QFII資格要求,鼓勵境外長期資金進入;二是滿足QFII選擇多個交易券商的需求,增加運作便利;三是允許QFII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中小企業私募債,擴大投資范圍;四是將所有境外投資者的持股比例由20%提高到30%。《規定》還明確了QFII資格申請文件的電子提交方式,并簡化了資格申請文件。

      該負責人還介紹,《規定》2012年6月20日至7月5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反饋意見28份,各項建議可歸納為30條,其中21條建議涉及《規定》,主要采納了以下建議:第一,將原計劃在網站申報系統中列出的QFII資格申請文件明確到《規定》第二條,增加透明度;第二,《規定》第七條對QFII為基金、保險資金等客戶資金開立證券賬戶做出進一步解釋;第三,修改《規定》第八條關于投資范圍的表述,滿足QFII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中小企業私募債的需求。此外,該負責人表示,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可作為資產管理機構申請QFII資格。對于進一步放寬QFII外匯管理政策、盡快明確QFII稅收政策等其他建議,證監會將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進行研究。

      該負責人表示,《規定》發布后,證監會將繼續加快QFII資格審批,積極與相關部門協商增加QFII運作便利,加強投資運作監管,吸引更多境外長期資金進入境內資本市場。

      以下為全文:

      為進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試點工作,現將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達到下列資產規模等條件:

      一資產管理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二保險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三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5年以上,凈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四商業銀行:經營銀行業務10年以上,一級資本不少于3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五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二、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以電子方式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一份內容相同的書面申請文

    件:

      一申請表;

      二主要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

      三投資計劃書;

      四資金來源說明書;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是否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說明;

      六所在國家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核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對托管人的授權委托書;

      九最近1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十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經申請人董事會授權或按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符合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可以代表申請人辦理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會主席或者首席執行官等的授權代表簽署的,應當出具該法定代表人對其授權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該授權委托書以及第一款規定的第六、七項文件須經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定認可的公證機構或律師出具公證書,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第一款規定的第三、四、五項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合格投資者發生《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項,應及時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以電子報送方式進行備案。

      三、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長期有效,法律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的除外。

      四、申請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見附件;

      二托管人資格申請書須加蓋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三中國銀監會對申請人開辦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的意見復印件;

      四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實收資本證明文件;

      六境內托管部門基本情況包括人員配備、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關托管業務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與操作規程、員工行為規范、會計核算辦法以及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等;

      八擁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術系統的說明及有關證明;

      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資者托管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須予以更換:

      一合格投資者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托管人不能繼續履行托管人職責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應當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備案。

      六、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證券賬戶。合格投資者可以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申請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與國家外匯局批準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對應。

      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開立和使用證券賬戶,并對其開立的證券賬戶負管理責任。

      七、合格投資者應當為自有資金或管理的客戶資金分別申請開立證券賬戶。

      合格投資者為客戶資金開立證券賬戶時,賬戶名稱可以設置為“合格投資者 客戶名稱”。合格投資者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險資金、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政府投資資金等長期資金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賬戶名稱可以設置為“合格投資者 基金或保險資金等”。賬戶資產屬“基金保險資金等”所有,獨立于合格投資者和托管人。

      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為合格投資者提供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服務,并開立相應賬戶,投資范圍應符合對合格投資者的有關規定。

      八、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于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轉讓的股票、債券和權證;

      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產品;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股指期貨;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九、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境外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通過合格投資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內容。合格投資者有義務確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

      十一、合格投資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內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等行使股東權利。

      十二、合格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時,應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證明文件:

      一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原件或者復印件;

      二證券賬戶卡原件或復印件;

      三具體權利行使人的身份證明;

      四若合格投資者授權他人行使股東權利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授權代表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合格投資者授權其名下境外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的,應提供相應的經合格投資者授權代表簽字的持股說明.

      十三、每個合格投資者可分別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

      十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發布的《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來源: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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