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規范我國水資源費 征收標準的建議


    作者:張亮 谷樹忠    時間:2012-07-31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不合理,嚴重影響水資源費制度的有效實施

      隨著2002年《水法》修訂以及《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和《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的先后出臺,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較明顯進展,全國31個省、區、市也都出臺了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確定了水資源的征收標準并開始征收水資源費,但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首先,征收標準普遍偏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整體處于較低水平,全國水資源費占綜合水價比例不到5%,未能真實反映資源緊缺狀況。部分地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過低,甚至只是“象征性”征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嚴重不符。

      其次,征收標準的結構設計尚不科學。從各地制定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來看,現行征收標準基本上都是單一的、靜態的,通常只是對工業、農業和生活用水等按水源類型以不同標準收取,即按每立方米收取一定的不變金額,而沒有考慮到不同季節、不同地區和不同水質的差異性。

      再次,征收標準的調整機制還需規范。盡管各個省、區、市都已明確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但未對征收基準的調整做出明確規定,致使征收標準調整較為混亂。據調查,個別地區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仍然沿用十幾年前的標準,未作及時調整;與此同時,還有一些地區則因為近年來標準調整過于頻繁,用戶難以接受,導致征收工作難以推進。

      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指導,改變征收標準不合理的局面

      第一,以水資源流域和區域分布特征為基本參照,建立國家層面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分類指導體系,為各地調整標準提供參考指導。為此,應從國家層面建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指導體系。而分類指導體系應至少包括:一是區域內不同水源的征收指導標準;二是區域內不同取水用途的征收指導標準;三是確定區域水資源費最低限價標準,徹底杜絕當前“象征性”收取水資源費的現象。

      第二,明確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調整機制,保證標準及其調整的科學透明和有章可循。為保證征收標準更加科學合理,應該建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一是實行季節調整辦法。根據豐枯水季的不同,借鑒當前實行的峰谷電價的操作辦法,以近5~10年降水量的季節變化為基礎,確定征收標準的季節波動幅度,使枯水季征收標準高于豐水季。二是鼓勵各地在正常標準范圍內,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對超出基數部分實行征收階梯式費率。三是確定征收基準調整的一般頻率。針對當前有的地區征收標準長期未作調整,而有的地區近年來調整過于頻繁的不合理現象,可以規定水資源費基準調整的一般頻率如每2~3年調整1次等。

      第三,進一步規范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制定程序,加強國家對各省、區、市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指導。根據《條例》和《管理辦法》,除中央直屬的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以外,其他水資源費都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備案。這種做法使得國家對地方政府制定的征收標準,缺乏必要的監管與指導權力。建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調整的水資源費標準方案在正式出臺前,應當征求水利部和國家發改委的意見,以利于地方出臺的標準與相鄰地區和國家制定的標準相銜接,防止地方制定的收費標準在同一地區對同類用戶有歧視性的規定,同時也防止地區自行制定的水資源費過低,不利于水資源的節約與保護。(張亮 谷樹忠)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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