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行或將由經理國庫變為代理國庫


    時間:2012-07-26





    關于國庫管理,財政部和央行的關系一直存在爭議。

      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將現行預算法“中央國庫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一條刪除,引發外界諸多討論。

      央行“經理”降低效率?

      現行預算法的第48條中有規定,“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但在公布的二審稿中,此項規定被刪除。

      現行預算法“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的條文,改成二審稿中“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增加了“及其財政部門”。現行預算法與二審稿中,都有“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這些有關國庫管理條文的改動,意味著中國人民銀行對國庫管理權限的減弱,而財政系統這方面的權限則得到加強。

      據地方財政廳相關官員介紹,財政資金的撥付,需要先由財政系統各業務部門,如農業處、經濟建設處等,根據預算,提出相應申請,這些申請需要首先在該部門內經過審批;各業務部門的申請,匯總到財政系統的國庫處,經過審批;再到國庫支付中心,或者國庫支付局,經審核,再確認支付;最終,匯總到地方國庫,根據央行具體風險控制標準,走不同的審批程序。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王朝才指出,應該推行央行代理制,世界上沒有幾個國家是經理制。在現行經理制下,財政資金撥付過程中,還需要走央行的審批程序,需要他們相關負責領導簽字通過,這往往會減緩財政資金下達的速度。財政資金的下劃,是按照年初預算,中間不應該也無需央行的審批。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吳慶認為央行應該是代理國庫。他指出,財政部是代政府管理財政資金,在這個過程中,需要銀行服務,而央行則是負責提供這種服務的。

      此前,財政部曾就預算法的修訂,向各地征求意見。據媒體的報道,廣東、四川等省份,均明確提出,由央行經理國庫已經不合時宜,建議在資金的收繳、支付上,實行央行代理制;避免財政系統與央行出現的職能交叉,影響財政資金運行的效率。

      代理無法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職能介紹的第一條,就是“經理國家金庫業務”。這是依據198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第三條就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

      據業內人士透露,財政部希望先通過預算法的修訂,然后再依次推動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國家金庫條例相關條文的改動。

      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院院長王雍君指出,央行對國庫究竟是經理還是代理,關系重大。他認為,綜合考慮當下情況,堅持央行對國庫的經理,是首選之策。經理制下,央行與財政部是平行的關系,相互分工,央行直接對政府負責;代理制下,央行與財政部是代理與委托的關系,央行需依財政部指令行事,難以對財政部起到制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研究員熊鷺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財政是政府的總會計,國庫是政府的總出納,會計和出納不能互兼,國庫應獨立于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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